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全市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擬訂環境保護髮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解決全市各縣、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點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協調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四)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依照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污染限期治理進行監督管理,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職權範圍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相關篇章的審查。備案、核准、審批重大建設區域和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負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科技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執行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放射線裝置安全,負責管理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其他環境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行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西寧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電子政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起草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國際合作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環境保護投資、經費預決算、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國際間合作,爭取政府、金融組織及民間團體的雙邊及多邊合作項目。
(三)監測與總量控制處
承擔全市減排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等環境信息發布。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環境監測網;參與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全市總量控制及削減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及對縣區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參與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訂地方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負責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市內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處
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參與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放射性污染防治;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審核。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
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