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項目

恢復項目亦稱“恢復工程”。指因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部分或全部報廢,按原有的規模重新恢復的建設項目。但不包括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的項目。在我國的基本建設中,單純恢復性質的建設項目很少,因此,往往只區分新建項目、改建和擴建項目。對尚未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中途遭受自然災害破壞而重建的,似屬於原建設項目性質,不算恢復項目。

即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原有固定資產因自然災害、戰爭和人為災害等原因已全部報廢,又投資重新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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