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方案

一、更新調查工作目標
以西寧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礎,開展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進一步掌握“十一五”末全市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等情況。完善全市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資料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根據動態更新調查結果,實現普查數據與環境統計的銜接,為“十二五”環境統計和污染減排工作奠定基礎,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台。
二、更新調查時點、對象、內容和種類
(一)更新調查時點
1、調查時點:2009年12月31日。
2、調查時期資料:2009年度。
(二)調查對象
1、工業源:以西寧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業活動單位名錄為總體,按污染源個體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篩選出占總排污量(固體廢物以產生量計)85%以上的企業為重點調查單位。篩選項目為: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固體廢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項被篩選上,該企業就為重點調查單位;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擴建企業。廢水中產生重金屬類物質的企業、產生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經過清庫整理(核實上年環境統計資料庫,刪除關停企業、非工業企業、企業群和其他不符合實際的企業)後的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為動態更新重點調查對象。市、縣級環保部門都要篩選轄區內重點調查單位,區、縣級篩選的重點調查單位名單中必須包括市級重點調查單位名單中位於本轄區內的企業。
2、農業源:重點調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其餘部分以縣(區)為單元進行發表調查。
3、生活源:只調查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排放採用係數核算方式進行),不對單個三產活動單位進行調查。機動車調查沿用污普調查方式進行。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全口徑納入本次動態更新調查。
(三)調查內容
1、工業源: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
2、農業源:包括基本情況、排放的廢水污染物的種類等指標。
3、生活源: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廢氣為主的污染物等指標。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指標。
(四)調查種類
調查污染物種類參照常規環境統計,以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種類為基礎,篩選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廢水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總鉻(或六價鉻)、氰化物。
2、廢氣:廢氣排放量、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等類別。
三、更新調查技術路線
此次更新調查工作實行“動態調整、重點調查、總體核算”的工作原則。即對調查對象和調查數據實行動態調查;對調查工作進行適當簡化,從普查資料庫中篩選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並對原有環境統計資料庫進行清庫整理和納入新增企業後進行發表調查;對於發表調查之外其他污染源採取綜合報表總體核算。
調查方法按照現場監測、物料衡算與產排污係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調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採用現場監測、物料衡算與產排污係數相結合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2、農業源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和規模化水產養殖場污染物排放由縣(區)發表調查,並採用產排污係數進行核算;其他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由縣(區)根據統計耕地、保護地和園地面積、畜禽和水產養殖數量等指標,通過產排污係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3、城鎮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產排污係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更新調查時間安排
1、2010年1月~2010年2月20日,開展動態更新調查的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抓好調查方案、技術規範的學習、理解和認識,開展培訓等工作。
2、2010年2月21日~3月15日,組織開展調查表填報、企業自審和區縣、工業園區環保部門初審。
3、2010年3月16~25日,市普查辦組織專家進行審核。
4、2010年3月26日~4月15日,組織完成審核並錄入工作,建立資料庫;完成市級更新調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含農業源數據),撰寫數據分析報告上報省環保廳。
五、更新調查的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涉及到全市“十二五”減排基數的確定,是編制“十二五”減排規劃的前提和基礎,責任重大。各區縣、工業園區要按照“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按照省上統一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二)組織機構及分工
西寧市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領導小組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並負責數據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市農牧局負責農業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質量核查和數據匯總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市水利局會同環保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動態更新調查;
市城管執法局會同環保局負責垃圾處理廠(場)動態更新調查;
西寧市環境監察支隊負監測責更新調查數據現場核查工作;
西寧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動態更新調查數據監測和技術支持;
西寧市環境保護局統計監測處負責更新調查數據的初審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機動車動態更新調查。
各區縣、工業園區要繼續發揮原污染源普查辦公室的作用,根據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的特點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本地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並對轄區上報數據負責。
(三)質量保證
市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數據審核技術規定,指導全市的普查質量控制工作。區縣各級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我市的統一規定,建立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並吸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對更新調查工作實行質量控制。各級環境監測和監察部門在污染源動態更新調查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動態更新調查工作的質量核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市及各區縣動態更新調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各區縣、工業園區對本轄區數據負責;市環保局對全市數據質量總負責。
六、更新調查經費
動態更新調查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負擔。區縣人民政府均應將更新調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地方經費按任務分工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組織動員、培訓,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等。
七、更新調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調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調查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對於在工作中發現的上述問題,一經查實將予以全市通報。
此次污染源調查動態更新調查工作得到的調查對象資料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畫掛鈎,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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