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區環境保護局

十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西寧市委、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西寧市市縣(區)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寧發〔2009〕21號)、中共西寧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發[2009]25號)和西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政府機構改革“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寧編委發[2010]7號,設立城北區環境保護局,為城北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

一將原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區環境保護局。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加強農村環境保護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髮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協調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四承擔落實減排目標責任。依照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污染限期治理進行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
六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協調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執行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放射線裝置安全。負責管理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放射性污染防治。
九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辦公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處)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和總工程師公務活動;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文秘、督辦、檔案、政務信息、政府網站編輯、信息化管理、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人大意見、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會議會務以及組織接待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行政事務、安全、保衛等工作。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採訪報導和新聞稿件審核;負責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協調公眾教育和輿論監督活動;組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目標管理考核、職務晉升、獎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人事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乾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免、監督、區縣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和離休幹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參與區縣政府環保績效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擬定本市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組織行政複議、強制執行申請、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地方立法和法律制度實施後評估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保專項執法行動和執法後督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規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涉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會簽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和徵信系統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以及實施情況的評估,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有關專項規劃環保內容的制定,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縣)域規劃、能源發展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以及本市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計畫;組織編制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組織編制局系統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環保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負責各項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重大環境保護措施、對策和政策調研;參與制定環境經濟政策和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研究;負責國內外環境保護政策、動態分析;負責環境經濟政策的後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保基礎能力建設;負責組織國內環保對口合作交流及長三角區域環境合作;負責環境統計中的環保投入統計;組織環境年鑑編制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
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技術進步,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進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以及環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負責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科普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配合環保部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並組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對本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環境影響分析及其環保控制政策、對策的研究;負責組織規劃環評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的審批;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管;承擔國家環保部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負責編制大氣環境保護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噪聲控制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大氣環境專項功能區劃、環境噪聲振動功能區劃,並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擬定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化學品、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
八、水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編制水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生態保護規劃;負責擬定水環境、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有關立法草案;負責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指導水環境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開展水污染源管理、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工作;負責協調跨區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環境重大污染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禽畜養殖業污染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九、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政策、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量減排的日常管理,制定總量減排考核制度;負責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交易的制度設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創建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擬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環境質量信息的統一發布,編制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編制輻射(核)安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劃;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開展輻射(核)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立法草案;負責輻射(核)、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等輻射(核)為主要影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竣工驗收審批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野外示蹤試驗、豁免的審批或備案;負責輻射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處
負責編制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負責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履約工作;負責外事交流和接待工作;負責本市友好城市環境保護合作交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外宣工作,負責英文網站建設和維護。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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