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 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2013年4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102 號公布)
1.刪除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管執法”,其中的“市容園林”修改為“城市管理”。
2.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長安區、閻良區、臨潼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檔案全文
(201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4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自2013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規範夜景照明行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西安歷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和開發區等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美化城市夜景為目的的裝飾性照明。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和改革、建設、文物、市容園林、公安、財政、城管執法、交通運輸、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夜景照明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科學設定、節能環保、突出特色、和諧美觀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多種形式,參與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第七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編制市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區規劃,並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場所,應當設定夜景照明設施:
(一)繁華商業區和城市主要大街兩側的建(構)築物;
(二)城市廣場、綠化、雕塑、噴泉、車站、橋樑、風景名勝區、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觀地帶等公共場所及臨時性重大活動的景觀照明場所;
(三)體育場(館)、劇院、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文體設施;
(四)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類建(構)築物;
(五)主要大街的廣告燈箱、商業門匾;
(六)市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及分區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城市繁華商業區、主要大街兩側的建(構)築物和城市景觀地帶的具體範圍,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等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九條 城市廣場、橋樑、文物景點等政府部門管理的建(構)築物或場所的夜景照明設施,由其管理部門設定;其他應當設定夜景照明設施的建(構)築物、場所,由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設定夜景照明設施。
第十條 設定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市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圖案、造型、規格比例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兩側的夜景照明設施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三)符合環保要求,有防火、防風、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四)採用平時、一般節假日、重大節假日(慶典活動)的分級亮化模式。
第十一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設施技術規範、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從事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或城市廣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分區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本辦法實施前未配套建設夜景照明設施或者現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和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進行建設或者改造。
第十三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規劃、建設事項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對附屬的夜景照明設施工程方案進行審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附屬的夜景照明設施建設內容進行審查,並查驗建設單位與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同步建設夜景照明設施責任書。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時,對建設項目的夜景照明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督促建設單位將夜景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以及重要文物景點、廣場的夜景照明設計方案,應當通過專家委員會論證,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方案初審後,報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重大夜景照明項目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建立全市夜景照明工程協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會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市建設、規劃、財政、電力等部門,協調解決夜景照明工程推進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的啟閉時間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遵循科學、合理、必要、節儉的原則,分區域、分時段確定;遇重大活動需要調整啟閉時間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繫統,對城市夜景照明設施運行實行統一管理。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相應的夜景照明控制系統,並與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繫統聯網。
第十八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夜景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並依據有關規定,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十九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城市夜景照明的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由其管理部門負責維護。設施運行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保證夜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
第二十一條 維護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執行夜景照明設施維護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設施運行正常,整潔美觀,圖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用電實行電價優惠,電費收取按路燈電費標準執行。夜景照明設施用電應當與單位內部商業、辦公以及其他照明用電負荷分開,並安裝電錶單獨計量。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在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物質或者挖坑取土;
(二)在城市夜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設定建(構)築物,堵塞、覆蓋維修通道或者設施設備;
(三)擅自停用、拆除、遷移、改動城市夜景照明設施;
(四)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電源;
(五)擅自在城市夜景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或者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城市夜景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七)盜竊、損毀、非法占用城市夜景照明設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夜景照明建設管理情況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具體考核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考核辦法,並加強日常巡查和抽查,根據考核結果對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夜景照明設施運行工作進行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城建計畫。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建設或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啟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
(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未按規定修復、維護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夜景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盜竊、損毀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長安區、閻良區、臨潼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