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和轉化,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有實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科研成果(參照《西南大學科研成果與專利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進行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等活動。
第三條 科研成果轉化的形式:
(一)學校自行投資轉化。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三)技術入股。
第四條 科研成果轉化的組織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高新技術成果的宣傳及交易活動。
(二)組織成果轉化的洽談、契約簽訂與登記等工作。
(三)監督、協調契約的履行,參與契約項目的驗收。
(四)聯合企業推薦轉化項目進入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計畫。
(五)為非職務科研成果的轉化提供有償中介服務。
(六)組織成果轉化活動的綜合統計分析。
第五條 校地合作處是成果轉化的執行機構之一,主要負責成熟技術(包括通過上級主管部門正式鑑定和登記、獲獎的成果)的推廣,其中帶有研究性質的科技諮詢、科技開發、科技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納入科研項目進行管理。有關統計數據按要求報送科研管理部門。
第六條 科研成果轉化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進行。
第二章 成果轉化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各完成單位和科技人員應當在項目完成後,根據科研成果的類型,提供成果介紹,報科研管理部門匯總。提供轉化的成果必須成熟或可獨立套用。實驗室的階段性成果進行轉化時,須註明其開發程度及後續開發條件。
第八條 除學校自行投資轉化的項目外,其餘成果轉化由學校與成果套用單位簽訂轉化契約。
第九條 成果轉化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契約生效後,項目組必須全面履行契約各項條款。因學校主、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時,項目組及所在單位應及時通知對方,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做好善後工作,防止損失的擴大,避免影響學校聲譽。契約確需變更、解約的,應當依法完善手續。
(二)契約履行完成後,學校、項目組及所在單位應按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契約終止,將全部原始資料立卷、歸檔。
(三)項目組應隨時跟蹤契約項目運行情況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數據、財務證明等資料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依法成立的技術中介組織和取得經紀人證的技術經紀人,依法從事我校科研成果轉化的代理或居間等中介活動。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活動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經費必須進入學校的專門賬戶,獨立建卡,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鼓勵科技人員採取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在成果完成兩年後未轉化的,科技人員可在與學校協商,並在收益分配上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自行轉化。
第十三條 進入學校的成果轉化項目經費,其純收益的分配以及技術入股的紅利分配按《西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成果轉化收益的分配,原則上在項目驗收、完成後進行。按契約約定分階段完成者,也可按階段進行分配,但須對方出具驗收證明或階段實施證明。
第三章 獎懲
第十四條 對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勵按《西南大學科研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成果轉化,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研成果、專利或植物品種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科研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的。
(三)其它違反成果轉化規定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