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研究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推動科研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其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和市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機構的設定應有利於整合學術資源和凝練學術方向,有利於匯聚學術人才和推動學術交流,有利於開展社會協作和提供社會服務。
第二章 研究機構的設定與審批
第三條 研究機構的界定:研究機構是指由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及境內外其它單位在我校設立的,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為主要目的研究院、研究所、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機構。依據審批程式及兩級管理體制分為校管和非校管兩大類。
(一)校管研究機構指由上級部門批准並經校長辦公會審定設立、學校提供條件保障的研究機構。
(二)非校管研究機構指由學院(校管研究機構)提出申請,經科研管理部門審查,學校批准設立,並由所在學院(校管研究機構)提供條件保障的研究機構。
第四條 研究機構的設定條件
(一)校管研究機構設定條件:
1. 緊密結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比較明確的近、中、遠期研究目標。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科學發展政策,在某一研究領域在國內具有明顯優勢和突出的特色,具備承擔國家、部委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三年至少獲準2項以上國家級項目或4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
2. 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及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研究人員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得少於5名,45歲以下的研究人員中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數達60%以上。
3. 提供保證開展科研和學術活動的資金、技術支撐、研究條件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等後勤保障。年均在校科研經費:自然科學研究機構不少於100萬元,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不少於20萬元(以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4. 近三年內,在A類刊物上發表研究論文不少於5篇。
5. 有上級部門所要求的其它有關條件等。
(二)非校管研究機構設定條件:
1. 緊跟學科前沿、社會急需或具有明顯的預期經濟效益,有明確、具體的研究任務和規劃。
2. 有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比較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研究人員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少於3名,45歲以下的研究人員中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數達50%以上。有相關的前期研究成果在國內外高水平的雜誌上發表。
3. 近三年,承擔1項國家級項目或2項省部級項目或5項以上橫向項目;年均在校經費:自然科學類研究機構不少於50萬元,社會科學類研究機構不少於10萬元(以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三)發展勢頭好、潛力大的新興學科或新的研究方向可優先設定研究機構。
第五條 由籌建單位或研究機構負責人填寫研究機構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材料送交科研管理部門。
第六條 科研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審核,校管研究機構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七條 校管研究機構由學校發文;非校管研究機構由科研管理部門發文,並報學校備案。
第三章 研究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瞄準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開展研究與開發,加強研究機構研究成果的套用與轉化,為產業技術創新、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三)培養、聚集相關領域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團隊,促進相關學科的發展。
(四)加大對外開放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相關領域的發展。
第四章 研究機構的管理
第九條 國家、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校管研究機構按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其它校管研究機構,以學校為主進行管理。
第十條 學校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為校管研究機構提供必要的經費、編制、設備和用房等條件。研究機構負責人和內設機構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設定,報學校審批。
第十一條 非校管研究機構由依託單位負責管理,負責人由依託單位聘任,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章 研究機構的經費
第十二條 學校對校管研究機構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一)經費支持堅持統籌兼顧、填漏補缺原則,同一平台涉及多個部門建設時不累計疊加。
(二)下述研究機構,建設(評估)期間提供建設配套費和運行費,建設(評估)期滿後只提供運行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1. 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及其以上的平台,建設配套費按國家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年運行費50萬元。
2.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評估期內,年建設配套費20萬元,年運行費50萬元。
3.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教育部學術專題資料庫、創新研究基地等,建設配套費按主管部門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年運行費30萬元。
4.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評估期內,年建設配套費5萬元,年運行費15萬元。
(三)下述研究機構,建設期間提供建設配套費,建設期滿後提供運行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1. 重慶市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建設配套費按主管部門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年運行費15萬元。
2. 重慶市高校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年建設配套費30萬元,年運行費10萬元。
3. 其他校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每個機構每年運行費5萬元。
(四)校管科研機構運行費中的20%可作為事業基金。
第十三條 科研管理部門對研究機構上年度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後,報財務處,方可將其建設費或運行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六章 研究機構的考核與評估
第十四條 研究機構的考核分為檢查和評估,學校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研究機構的保持、晉升、降級和撤消。
第十五條 設立專家組對研究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等級的評定由校學術委員會在聽取專家組意見後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六條 研究機構的評估內容為:承擔科研課題、在校科研經費、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開展學術交流、科研成果獲獎情況、調查報告或諮詢報告被上級部門採納情況等。
第十七條 評估為合格的研究機構,學校給予繼續保持同類研究機構待遇。
第十八條 評估為優秀的研究機構,學校給予表彰。
第十九條 評估為不合格的研究機構,學校給予如下處理:
(一)評估為不合格的校管研究機構,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降為非校管研究機構。
(二)評估為不合格的非校管研究機構,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消。
(三)成立兩年沒有正常開展學術活動或拒絕接受檢查評估的,予以撤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