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留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西南大學本科留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規範我校本科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充分調動留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發展留學生個性,促進留學生全面協調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留學生學籍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二條 標準學制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三條 施行學分制管理,實行彈性修業年限。留學生可在三至六年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達到相關要求,準予畢業,畢業時均為四年制本科。
修業六年期滿,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者,作結業處理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留學生持新生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陳述充分理由,向我校留管部門(目前為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留學生辦公室)請假,並報教務處備案,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15個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有關留學生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健康狀況等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並完善相關手續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重慶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視病情決定是否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留學生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10個工作日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拒不離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留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20個工作日內向留管部門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並經校醫院審核合格者,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複查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留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按學校規定應繳納費用後,持學生證到留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只有經過註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按期註冊者,應當向學校留管部門請假,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留管部門應當於註冊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務處及相關學院報送留學生註冊情況。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留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任課教師應有留學生的出勤記載,並報學院備案。
留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應當辦理請假手續。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學校留學生辦公室審批,並報留學生所在學院;4個工作日以上的,由留管部門主管留學生工作的處長審批後,送留學生所在學院備案。請假期滿後,留學生應當及時回到所在班級參加學習,並向留學生辦公室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准與否,應及時回復留學生本人。
留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縣級及其以上)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學校留管部門備查。
第九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即為曠課。對曠課留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曠課時數計算辦法: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行課日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實習、社會調查等,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

第五章 課程選修、免修、免聽、輔修、重修

第十條 留學生修讀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自主創新學習等幾類。
第十一條 留學生實行學業導師制。留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在學院指派的學業導師指導下制定個人學習計畫,安排好各學期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留學生選修學分數由留學生自主決定,但一般不得低於16個學分,不得高於30個學分。
第十二條 留學生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些必修課,經自學或網路課程教學等途徑確已掌握,達到該課程教學大綱要求,可申請免修。
申請課程免修的留學生須填寫《西南大學本科生課程免修申請表》,經留管部門以及留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會簽批准後,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準予免修,留學生可獲得該課程應得學分,記入成績檔案,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三條 經批准選定的課程,留學生應按時聽課;對部分學習優秀、自學能力強的留學生,已修課課程成績全部達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申請課程免聽的留學生須在開課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查同意,留管部門及留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會簽批准後,方可免聽。
獲準免聽的課程,留學生可不聽該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但應主動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繫,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作業等,按時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踐教學環節及各類考核。根據留學生學習情況,任課教師有權適時中止留學生的課程免聽,以確保其學習質量。
第十四條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或免聽。
第十五條 留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修讀輔修專業或選修本校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六條 考核不及格課程,除通選課外,可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合格後成績記載為60分,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通選課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重修,也可另選課程。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補考學生和補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
重修課程可以參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免聽。
各學院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6周內清理、審核學生重修課程登記情況,並報任課學院、留管部門和教務處,由任課學院組織重修課程教學和管理。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留學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留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核,不予評定成績。
(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該課作業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該課實驗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的。
每學期期末考試前10個工作日內,由任課教師負責審核留學生考核資格,將取消考核資格的留學生名單,送留學生所在學院覆核後報學校留管部門審批,由學校留管部門通知留學生本人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留學生應按時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緩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在考核前書面向留管部門申請緩考,經主管處長批准後並送留學生所在學院後,方可緩考。學院應將留學生緩考申請存檔,並將其申請複印件送交所修課程的任課教師。因病申請緩考者應當於開考前提交醫院(縣級及以上)證明,課程開考後送交的病假證明無效。被批准緩考的學生,應當及時向學院申請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舉行的補緩考,緩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記載。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緩考學生和緩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
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若曠考學生對錯誤認識深刻,態度端正,經本人申請,留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署意見,留管部門審批後,可參加該課程重修。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
(一)課程考核類型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分,考查採用五級分制(優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評分。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折算: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二)課程考核方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討論、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踐技能考核、藝術創作等多種形式。
(三)課程理論教學與實驗教學成績的百分比原則上根據學時數折算。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考核成績和課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其中課終考核成績應占課程考核成績的50%~70%,具體比例由學院確定
第二十條 留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留學生本人申請,留學生所在學院和留管部門會簽意見,公共體育教學單位批准,由公共體育教學單位安排適合留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的體育保健活動課程,並由體育教師評定成績。
第二十一條 重修課程考核合格後成績記載為60分或及格。選修本校其他專業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院和留管部門審查,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留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零分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留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可在畢業前參加一次該課程的重修或重考。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留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本校留學生確需轉專業的,須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由留學生本人向留管部門提出轉專業書面申請,陳述其轉專業的充分理由,待留管部門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後,由分管留學生工作的處長再簽署意見決定其是否於新學年開學時轉入新專業學習,並將結果送教務處及相關學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 留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進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程式為:本人提出申請,留管部門審批,報教務處及相關學院備案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出具相關證明。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留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經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因傷、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達到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留學生因經濟困難、創業等原因申請休學的;
(四)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六條 留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七條 休學留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辦完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離校。留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留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2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留管部門申請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留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指定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交學校留管部門,經留管部門和校醫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留管部門審批後辦理復學手續,並通知留學生所在學院,報教務處備案。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留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交學校留管部門,由留管部門審批後辦理復學手續,並通知留學生所在學院,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休學留學生復學後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教學班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經本人同意,編入相近專業教學班學習。
第三十條 留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自負,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學業警示、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一條 留學生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累計達到8門或24學分,學校對其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學院以書面形式送達留學生本人並報留管部門及教務處。
第三十二條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達到10門或30學分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而連續15個工作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學期累計曠課達到90學時及其以上的;
(六)開學後15個工作日內未註冊而無正當事由的;
(七)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留學生,由留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報留管部門和教務處簽署意見後提交學校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留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外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留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以直接送交、書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時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如留學生系中國政府獎學金生需同時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 退學的留學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回國。
第三十五條 應當退學的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給予一次試讀機會。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達10門或30個學分,但未超過14門或40個學分的;
(二)未請假連續15個工作日但未超過25個工作日,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以書面形式認識錯誤、且無其他不良行為的;
(三)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無正當理由,但超期時間在30個工作日之內的。
第三十六條 試讀期限為一年。試讀期滿後,經留學生申請,學校留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可繼續正常學習。
試讀期間,若有違法、嚴重違規行為者,取消試讀資格,給予退學處理。
退學留學生未申請試讀或未被批准試讀,以及在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試讀手續的,仍按退學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三十七條 留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畢業鑑定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標準學制內能提前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學分者,留學生可於擬畢業前一年的9月底前提出提前畢業申請,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和留管部門審核、學校審批,中國政府獎學金生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凡被批准提前畢業的留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屆時未修完課程、修不滿學分者,經留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和留管部門簽署意見,學校批准,可轉入下一年級專業學習。
第三十九條 留學生在標準學制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在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相關學習費用後,可以繼續在校學習;凡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留學生結業後,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可以按程式申請重修課程、補作畢業論文(設計),經考核、答辯合格後,學校審批同意,可以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授予學士學位。凡按規定回校重修課程的結業生,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習費用。
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者,作結業處理。
第四十條 留學生主修專業達到畢業條件要求,需要繼續攻讀輔修專業/雙學位專業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並按學校規定繳納學習費用。
第四十一條 留學生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應當在標準學制下的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的第一個月內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留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準予延長修業年限,但在校修讀總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修業最高學習年限。
延長修業的留學生保留學籍,由所在學院和留管部門分工管理,編入適當的班級參加學習和集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留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符合《關於普通高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審核並報學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學校頒發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對我友好,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
(三)初步掌握漢語。通過學校規定的HSK考試等級或學校專門為留學生組織的漢語水平考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獲得畢業證書的;
(二)漢語考試成績未達要求的;
(三)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
(四)其他情形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學校留管部門需在留學生畢業30天前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填報《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預報表》需先經重慶市教委審核),以申領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校需在畢業證書頒發後60天內,按規定的資料庫結構及信息標準用軟碟並電郵基金委申報註冊,基金委匯總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未經註冊、審核、備案的畢業證書,國家不予承認。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於2007年9月1日起試行。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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