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企業聯合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襄樊市企業管理協會襄樊市企業家協會(簡稱企協)是1984年經批准成立的由襄樊市經委負責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兩會”)。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原來的辦會模式和活動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為了進一步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充分發揮僱主組織的作用,更好的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襄樊市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企聯(2005)6號檔案精神和“兩會”理事會成員的意見,決定對原“兩會”進行調整組建。原襄樊市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為襄樊市企業聯合會,原襄樊市企業家協會名稱不變。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業務管理指導關係不變。
市委、市政府對“兩會”的調整組建工作非常重視,市有關領導多次指示要把工作做好。目前“兩會”調整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2006年6月5日在襄樊名人城市酒店會議中心召開了襄樊市企業聯合會、襄樊市企業家協會調整組建大會。會議通過了新的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協會領導機構,進一步討論明確了在新的形勢下協會如何開展工作,從而使新的協會更好的履行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為襄樊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新的“兩會”是以全市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企業集團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營管理者、從事經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聯合性社會團體。
新的“兩會”將成為企業和企業家與政府和外界溝通的橋樑與紐帶。及時向政府和外界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並向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建設性意見。
新的“兩會”將成為企業、企業家的學校。組織會員學習、宣傳、研究黨和國家有關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先進管理知識和管理理念。
新的“兩會”將成為企業家之家。為企業家提供溝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和場所。
“兩會”以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宗旨,融實踐性、學術性、社會性、服務性為一體,圍繞培訓、交流、信息、諮詢、融資、維權、自律等方面開展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團的名稱:襄樊市企業聯合會、襄樊市企業家協會(對外簡稱襄樊企協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r of Xingfan
第二條 本會是襄樊市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企業集團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營管理者、從事經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本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方與勞動者的關係,努力培養造就社會主義企業家。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襄樊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襄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襄樊市春園西路4號市經委院內(暫)。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研究黨和國家有關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努力提高貫徹執行的自覺性;
(二)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並向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建設性意見;
(三)組織交流國內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先進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
(四)開展培訓、調查研究,提高企業、企業家(僱主)的素質;
(五)為會員提供企業維權、管理諮詢,傳遞經濟、科技、人才等各方面的信息;
(六)組織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僱主)、先進行業管理成果評獎活動;
(七)拓寬服務範圍,增強“自立、自治、自養”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企業團體會員、民間組織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企業團體會員:是指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企業集團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申請並獲得批准,可成為本會的企業團體會員。
民間組織團體會員:是指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縣、市、區民間組織團體,經申請並獲批准,可成為本會的民間組織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在職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本會企業團體會員的負責人,民間組織團體會員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士,經申請並獲得批准,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名譽會員:本會聘請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負責人、全市有影響的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名譽職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企業改革及經營管理工作中卓有成效,在全市企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登記、頒發會員證等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企業之間互相支持,加強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理事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獎勵協會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其它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兼職)。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2006年6月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地址:襄樊市 春園西路4號 襄樊市經委5樓
電話:0710-3256954、3220837 (傳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xfe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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