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河南商會

第十八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商會簡介

襄樊市河南商會於2008年11月26日在襄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在籌備過程中,得到了湖北、河南兩省領導的大力支持和幫助。襄樊四大家領導,也多次過問和關注。
襄樊市河南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樊豫籍工商界人士和生活、工作在樊的河南同鄉的橋樑和紐帶。有規範的《商會章程》,完善的制度和公開透明、開拓、創新的商會班子。商會的宗旨是“團結、誠信、服務、發展”。
襄樊市河南商會現有企業183家,會員1580人。組織機構設有秘書處,會員發展部,企業管理部,市場開發部和招商引資辦公室。經營範圍涉及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化工設計,機械製造,旅遊餐飲,物業管理,商品批發,化工建材,糧油加工,醫院等多個領域。商會招商引資辦公室2008年至今為襄樊成功引進三家大型企業,資金3億多元。為襄樊的經濟社會發展和豫鄂兩省全面合作作出了積極貢獻。受到襄樊和家鄉領導的好評。
襄樊市河南商會在曹鎖軍會長的帶領下,願加強和各兄弟商會的聯絡和溝通。共同打造豫商品牌,共同樹立新豫商形象。
曹鎖軍,1965年出生,河南新縣人,武漢河運專科學校畢業,自2000年起,在襄樊發起和組織了《河南人在襄樊》同鄉聯誼活動,使河南人在異鄉有了一個溫暖的家。建立了一個交流、學習、支持、共同發展的平台。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好評!現任襄樊市河南商會會長、襄樊市遠帆航運公司法人代表、宜城市遠帆物流公司董事長。
張珀銘 男 1969年出生 河南省南陽市人 鄭州大學本科畢業 襄樊河南商會副會長 現任襄樊市中軸機電軸承有限公司總經理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襄樊市河南商會,英文譯名為:Xiang Fan He 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XFHN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為:是由河南籍投資者在襄樊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和個人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感情,團結友誼,傳遞信息,誠信守法,共同發展,為襄樊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主管單位是襄樊市商務局;社團登記機關是襄樊市民政局,本會接收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位於襄城去龐公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絡豫籍在樊企業,企業家,商界人士等,對具備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者,吸納參加本商會;
(二)接受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諮詢代理,策劃服務等有關事宜;
(三)接待河南各界人士來樊參觀,考察,公務,商務,提供信息和服務;
(四)在憲法,法律允許範圍內,組織制定具體的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塑豫商良好的形象,做遵紀守法和誠信經營的典範,為襄樊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招商引資工作,介紹項目,宣傳襄樊,推介襄樊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
(六)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指令,委託,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必須具備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註冊登記的法人單位或分支機構,個人會員持有在樊註冊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四)具有合法的經營業務和合法的身份;
(五)在行業,專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舉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選擇業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此處任期應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設1名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 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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