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襄樊市
【發布文號】襄政辦發[2002]164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政府公文發文字號的通知
(襄政辦發[2002]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格式的通知》(鄂政辦電[2002]65號)要求,從2003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的發文字號要由現行的“襄政文”變為“襄樊政文”。為了規範公文格式,統一文號標識,避免市政府的上行檔案和下行檔案的文號機關代字不相一致,市政府決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檔案發文字號變更如下:
一、上行文字號由“襄政文”變更為“襄樊政文”。
二、平行文字號由“襄政函”變更為“襄樊政函”(辦公室函件字號由“襄政辦函”變更為“襄樊政辦函)。
三、下行文字號由“襄政發”變更為”襄樊政發”(辦公室下行檔案字號由“襄政辦發”變更為“襄樊政辦發”)。
四、電報發文字號由“襄政電”變更為“襄樊政電”(辦公室電報字號由“襄政辦電”變更為“襄樊政辦電”)。
從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公文,必須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規定,在公文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以便於市政府就請示的問題進行核實和答覆。否則,市政府辦公室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