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簡介
第一條 裁判員隊伍是體育戰線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鼓勵裁判員鑽研業務 ,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運動競賽裁判工作,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另設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三條 申請技術等級的各級裁判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完成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本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熟悉本項運動技術,執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 ,身體健康,符合本項目對裁判員身體素質方面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級裁判員
一、精通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並盲目準確、熟練地運用 ,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國性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並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四、掌握一門通用外語 ,熟悉該項外文競賽規則和裁判術語。
第五條 一級裁判員
一、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則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三、具有訓練二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能力。
第六條 二級裁判員
一、熟悉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能比較準確地運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
二、在縣級或相當縣級競賽中能擔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第七條 三級裁判員
懂得該項競賽規則 ,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經過當地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 ,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
第八條 具備申請技術等級條件的裁判員 ,應由本人填寫申請書 ,經所在單位和當地該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簽署意見 ,報具有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體委審批。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除進行必要的考核外 ,還須經過考試。國家級裁判員的考試 ,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負責一級裁判員的考試,由省、市、自治區的各單項運動協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負責。考試科目和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根據規定條件統一制訂。
第九條 申請裁判員技術等級 ,必須符合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該單項運動協會關於對裁判員的年齡規定。
第十條 批准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許可權是 ,國家級裁判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由地〈市〉、縣體委批准授予。必要時 ,各級體委有權審批應有下級體委審批的各級裁判員。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 ,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 ,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二級、三級裁判員。體育學院批准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的裁判員 ,除國家級裁判員須報國家體委審批外 ,其他各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授予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自行制訂。
第十一條 被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批准單位發給證書、證章。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另發給胸徽。兼兩個項目者 ,只發給證書一份、證章一枚,如系兩個不同級別,按其較高的級別發給。
第十二條 榮譽裁判員國家級裁判員或具有特殊貢獻的一級裁判員 ,已從事裁判工作二十年左右,一貫積極參加該項競賽裁判工作,年齡在五十歲以上 ,已經不能擔任臨場執行裁判的,可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並頒發 "榮譽裁判員"證書。榮譽裁判員稱號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推薦,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評議 ,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第十三條 各級裁判員應積極參加各級比賽裁判工作。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應對所管理的裁判員的政治表現和業務能力 ,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對表現優秀、工作成績顯著者 ,應給予表揚、獎勵或推薦參加晉級考試。兩年內無故不參加裁判工作的 ,作為自行取消其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並由所在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報原批准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 裁判員執行任務或參觀學習 ,應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員在執行裁判任務中的表現 ,應作為其所在單位全面考核的一個方面。
第十五條 裁判員工作地點遷移時 ,應報告當地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 ,並持裁判員證書向所到地區單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登記 ,繼續參加裁判工作。
制度聲明
本制度由國家體委公布施行。其解釋權、修改權屬國家體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