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表演者,顧名思義,即是進行表演的人。1961年的《羅馬公約》規定:表演者或演奏者是指“演員、歌唱者、演奏者、舞蹈演員和其他表演、歌唱、背誦、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人。”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認定
表演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表演者只是包括那些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包括了演員和演出單位,指導整個表演過程、為有關表演承擔義務並行使該表演所享有的權利的那些法人。
廣義的表演者還包括了對非作品的表演,例如法國1985年著作權法中就包括了一切雜技演員、馬戲演員、木偶戲的表演者等,巴西著作權法將體育運動中的足球運動、田徑運動等列為鄰接權保護的客體,認為這些運動員的比賽活動,就像表演者的表演一樣受到保護,只是主體不完全是運動員,還包括了俱樂部。巴西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俱樂部享有如同其他文藝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即允許他人轉播和錄製有關運動員的比賽實況;如果允許他人轉播和錄製,則有權取得經濟報酬。所得報酬80%將歸比賽的組織者,20%歸運動員均分。”
權利
人身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也稱姓名受尊重權,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其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類似於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和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相同,表演者可以署名、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藝名。不同藝術形式的表演的署名習慣不同,通常有如下幾種形式:1)在演出廣告、宣傳欄、節目單或者文藝刊物刊登的劇照上標明表演團體和演員的名稱和姓名;2)有些節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紹表演者的姓名;3)由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報表演者的姓名;4)通過字幕在螢幕上顯示錶演者的姓名等。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也稱表演受尊重權,類似於著作權中的尊重作品權。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現出來的藝術作品中的形象,即便是人物形象也不同於表演者的本來形象。
財產權利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者的財產權利包括: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凡是《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可能對著作權人利益產生影響的各種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各種行為均應該屬於表演者的財產權的範圍,其根本原因是表演者的表演和創作、表演者權和著作權在性質上的基本一致。
此外,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3條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