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衛生標準審查管理辦法》、《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工作量化評價辦法》的通知
衛政法發〔2009〕36 號
衛生部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衛生標準管理工作,提高衛生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質量,現將《衛生標準審查管理辦法》、《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工作量化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了提高衛生標準制(修)訂水平,保證衛生標準質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衛生部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衛生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評價內容
(一)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工作情況的自評價。
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情況自評價,填報《衛生標準工作量化評價表》。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以下稱衛生監督中心)匯總整理,並對自評價情況進行檢查。
(二)衛生標準質量的量化評價。
衛生監督中心對各專業委員會上報的標準進行量化評分,填寫《衛生標準質量量化評價表》。衛生監督中心於每年6月30日前統計出各專業衛生標準質量的平均分。
三、綜合評價
衛生監督中心於每年7月底前完成各專業委員會的綜合評價。綜合得分由標委會的自評分和衛生監督中心統計的平均分組成,兩者各占綜合得分的50%。
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評為優秀;80分以上的,評為良好;60分以上的,評為一般;60分以下的,評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