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行李
讀音:xíngli
今義:出門時帶的包裹、箱子、網籃等。
基本解釋
[baggage;luggage] 行旅。亦指行旅的人出行所帶的東西
從樓頂拿下衣箱、旅行袋,準備收拾行李
引證解釋
1、使者
《左傳·僖公三十年》:“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杜預註:“行李,使人。”《北史·賀蘭祥傳》:“既與梁通好,行李往來,公私贈遺,一無所受。” 明劉基《春秋明經·衛人立晉》:“奈之何討賊之後,遽爾相率自置其君,而不使一介行李告於天子,視周室如無人焉。” 清郝懿行《證俗文》卷六:“古者行人謂之‘行李’,本當作‘行理,理,治也。作‘李’者,古字假借通用。”參見“行理”。
2、出使
《魏書·宗欽傳》:“頃因行李,承足下高問,延佇之勞,為日久矣。” 宋葉適《送戴料院》詩:“世路豈雲極,念子行李頻。”《明史·劉宗周傳》:“貴州巡按蘇琰以行李被訐於監司。”
3、唐 時稱官府導從人員
《舊唐書·溫造傳》:“臣聞元和、長慶中,中丞行李,不過半坊,今乃遠至兩坊,謂之‘籠街喝道’,但以崇高自大,不思僭擬之嫌,若不糾繩,實虧彝典。”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題名游賞賦詠雜記》:“薛(薛逢)監晚年厄於宦途,嘗策羸赴朝,值新進士榜下,綴行而出。時進士團所由輩數十人,見逢行李蕭條,前導曰:‘迴避新郎君!’ 逢囅然。” 宋孫光憲《北夢瑣言》卷四:“青城縣彌勒會妖人……乃偽作陳僕射行李,雲 山 東盜起,車駕必謀幸蜀,先以陳公走馬赴任。”
4、行旅。亦指行旅的人
漢蔡琰《胡笳十八拍》:“追思往日兮行李難,六拍悲來兮欲罷彈。” 唐杜甫《贈蘇四徯》詩:“別離已五年,尚在行李中。” 元傅若金《送張秀才北上時將赴海》詩:“身逐征帆赴海涯,道逢行李問京華。” 惕微 《光復湯邑小史》:“舟行兩日,遂抵蘭溪,行李往還,此為通道。”
5、引申為行程、行蹤
《古尊宿語錄·佛眼普說語錄》:“到者里須是行李正當,日久月深,淹浸得熟,便會去。” 唐杜牧《聞范秀才自蜀游江湖》詩:“歸時慎行李,莫到石城西。”
6、出行所帶的東西
明馮惟敏《南鎖南枝·盹妓》曲:“半夜三更路兒又蹺蹊,東倒西欹顧不的行李。” 明 馮夢龍 《喻世明言》第一卷:“那時興哥決意要行,瞞過了渾家,在外面暗暗收拾行李。”朱自清《背影》:“我買票,他忙著照看行李。”
7、比喻負擔
柳青《創業史》第二部第十章:“當初建社的開頭,我看得沒這么清楚,我光看見革命,沒看見複雜, 增福 同志,咱倆的行李可不輕啊!”
註:“行李”一詞應寫作“行理”,其中“李”是“理”的假借字。
8、行李是一個古老的辭彙,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已沿用。《校注》:“[行李]本義為使者,《左傳·僖公三十年》:‘行李之往來,共(供)其乏困。’在唐代口語中有‘旅行’、‘外出的前驅者’等引申義。杜預注行李,使人也。朱駿聲釋“李”行旅。今一般指出行者所攜帶的旅行中需用的少量物品。
其它相關
航空行李須知
行李分為託運行李、自理行李(又叫手提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航空公司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為了運輸安全,航空公司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航空公司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的物品主要包括
小而貴重的物品:現金,證券,匯票,信用卡,珠寶,相機。
急用物品:藥品,鑰匙,護照,旅行支票,商務檔案。
不可取代的物品:手稿,祖傳物。
易碎品:眼鏡,玻璃容器,液體。
上述物品應隨身攜帶,或放在可置於座位下面的隨身攜帶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對託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託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託運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
行李託運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託運行李,一般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不屬於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託運,不能作為行李託運。
託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綑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旅客的託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託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航空公司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收運。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規定不甚相同,辦理聲明價值,應按各航空公司的規定辦理。
行李重量
託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託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託運行李託運。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行李重量的規定不甚相同。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託運和自理行李):國內航班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免費行李額的規定不甚相同。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旅客對逾重行李應付逾重行李費,國內航班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金額以元為單位。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逾重行李費率和計算方法不相同,旅客須按各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行李退運
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託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應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行李領取
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因許多行李很相似,旅客從行李傳送帶上把確認的行李取下來之後,查看一下標籤的名字和號碼以防拿錯。
旅客遺失行李牌的識別聯,應立即向航空公司掛失。旅客如果要求領取行李,應向航空公司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
行李延誤、損壞或丟失
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旅客應會同航班經停地或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並按法定時限向航空公司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旅客在領取行李時,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即為託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
旅客行李延誤到達後,航空公司應立即通知旅客領取,也可直接送達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使旅客的託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旅客可在經停地或目的地向航空公司要求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行李賠償限額
國內航班:旅客的託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5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已收逾重行李費退還。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託運行李的重量計算。無法確定重量時,每位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行李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時,應按實際價值賠償。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
由於發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間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滅失,航空公司負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已賠償的旅客丟失行李找到後,航空公司應迅速通知旅客領取,旅客應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回全部賠款。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
國際航班:行李丟失、破損、毀滅或延誤的責任限額由蒙特婁公約規定。每名旅客的最高限額是1000特別提款權,除非旅客在向航空公司交運託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
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即使國內段與國際旅程不在同一張機票上,旅客在兩個航班上提取和交運行李,也同樣適用。
提示
這是最大責任限額。如果旅客的物品折余價值低於最大限額,旅客將得到按較低價值支付的賠償。如果航空公司的解決方案不能完全彌補旅客的損失,旅客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