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
1987年2月7日,國家計畫委員會正式頒布並實施《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在相關檔案通知中對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行政辦公樓的建設中更好地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控制建設規模,正確掌握建設標準,特制訂《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行政辦公樓(以下簡稱辦公樓)。
第三條
辦公樓的建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擴建的就不新建。必須新建的應根據機關的級別,按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核算建設規模,經主管部門審批後進行建設;並儘可能由幾個部門聯合建設,或在上級和有關部門的組織下統一建設。
第四條
辦公樓的建設要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辦公樓的建設以滿足近期需要為主,不得過分強調今後發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並根據財力、物力等條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用較少的資金把工程建設好。
第六條
辦公樓的公用服務設施應儘量利用附近地區的現有設施。聯建、統建的辦公樓,其公用服務設施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①
第七條
辦公樓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樓,適用於部、省級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13~15平方米(即每一編制定員,下同)。
二級辦公樓,適用於市(地)級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11~12平方米。
三級辦公樓,適用於縣(市)級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9~10平方米。
第八條
辦公樓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數,對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乘以編制定員數計算辦公樓總建築面積。
第九條
本標準的辦公樓的建築面積指標不包括食堂、汽車庫、腳踏車棚、鍋爐房、獨立變配電與泵房、科技檔案館、浴室、理髮、托幼等以及人防設施。確實需建食堂、汽車庫及人防設施的,按有關部門與本地區的規定和指標單列建設面積報批。
第三章 選址和建設用地
第十條
辦公樓的建設地點應選在交通和通訊方便的地方,儘量避免在鬧市區建設。
第十一條
辦公樓的層次、高度、造型及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必須十分重視節約用地。多層辦公樓建築基地容積率(基地內建築總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不低於1.2,高層辦公樓建築基地容積率不低於2.1。城市用地緊張的地區,基地容積率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劃定的採暖地區,其採暖設施要儘量實行統一規定,區域供熱。
第十四條
車庫儘量和辦公樓的建設結合起來,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面上的架空層解決本單位機動車輛的停放,少占室外用地,儘量增加綠化面積。
第四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五條
一、二級辦公樓的總使用面積係數(辦公樓總使用面積與總建築面積之比)不低於60%,三級辦公樓的總使用面積係數低於65%;高層辦公樓的總使用面積係數低於57%,嚴寒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總使用面積係數可適當降低。
為合理提高使用面積係數,應控制門廳、電梯廳、走道等交通面積。中間走道淨寬:一、二級辦公樓不大於2.2米,三級辦公樓不大於1.9米。單面走道淨寬不大於1.6米。
第十六條
辦公樓的標準層層高,一級辦公樓不超過3.4米,二、三級辦公樓不超過3.3米。
第十七條
根據我國目前辦公人員的工作習慣,單間辦公室淨面積一般以15至20平方米為宜,有條件的工程可結合由隔牆設定壁櫃,提高面積利用率,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成大空間。
第十八條
辦公樓的會議室以中,小為主,中型會議室以2至3個單間為宜,小型會議室以1至2個單間為宜,一般不設100人以上的會議室。
第五章 建築和設備標準
第十九條
6層及6層以上的辦公樓可設電梯。
第二十條
辦公樓的照明採用一般燈具,一、二級辦公樓的重要部位可適當選擇相應的中級燈具。
辦公樓的電氣和通訊設施,在考慮用電負荷和通訊要求時,適當留有餘量。
第二十一條
公共衛生應有良好的通風和衛生條件,公共衛生間應設前室。
第二十二條
多層和高層的辦公樓可設開水間。4層以上的辦公樓可設垃圾井道。
第二十三條
從我國國情和能源情況出發,辦公樓不設空調。
第二十四條
辦公樓的建築裝修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滿足使用要求為主,不用進口的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一級辦公樓和位於大、中城市主幹道的辦公樓,外裝修可選用適當裝飾面材。其他二、三級辦公樓的外裝修為一般裝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適當重點裝修。
第二十六條
辦公樓的內裝修根據不同的建設等級和使用要求可採取不同的材料裝修,其重要部位可適當重點裝修。
一級辦公樓的重要部位內牆面可做中級抹灰刷塗料或貼壁紙,頂棚可做吊頂或裝飾抹灰刷塗料,樓地面可輔設相應的面層。
二級辦公縷的重要部位內牆面可做中級抹灰刷塗料,頂棚可做吊頂或中級抹灰刷塗料,樓地面可做本色水磨石。
三級辦公樓的重要部位可做本色水磨石樓地面。
一級辦公樓的會議室可做本色水磨石樓地面,各級辦公樓的辦公室和二、三級辦公樓的會議室宜做普通水泥樓地面。各級辦公樓的走道和樓梯可做本色水磨石面層。公共衛生間的樓地面可鋪設馬賽克,做磁磚牆裙。會議室、辦公室、走道的內牆面均做普通抹灰,一般不做吊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改建擴建的辦公樓和事業單位的新建辦公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計委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國家規定實行特殊經濟政策的地區和國家特批的辦公樓。
第三十條
本標準由國家計畫委員會標準定額局負責管理、解釋。
附註:
一、本標準的嚴寒地區系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二、本標準的基地面積系指允許用地範圍的面積,即建築紅線內的面積。
三、本標準辦公樓的總使用面積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辦公用房使用面積為:辦公室、打字室、文印(複印)室、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接待室等淨面積的總和。
2.會議室使用面積。
3.其他使用面積為:電話交換室、公共衛生間、開水間、門衛、傳達室、貯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動化設施專用房間等淨面積總和。不包括門廳、電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井道、電梯機房等交通面積和設備用房面積。
4.本標準的重要部位系指門廳、電梯廳、重要會議室和重要辦公室等。
5.本標準由浙江省計經委組織浙江省建築設計院編制。
註:
①1.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系以外牆厚度240毫米計,嚴寒地區如因保暖需要增
加外牆厚度時,其建築面積可按實際外牆厚度增加面積。
2.一級辦公樓辦公人數超過700人取下限,三級辦公樓辦公人數超過100人
取下限。
3.多層辦公樓(一般為四~六層,建築總高度24米以下)取下限,高層辦公樓
(建築總高度24米以上)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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