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試行)

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試行)是一部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發布的檔案。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在行政辦公樓的建設和裝修中認真貫徹黨的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控制行政辦公樓的建設規模,正常掌握建設和裝修標準。特制訂《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試行)》。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轄區內建制鎮級以上(含建制鎮)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的行政辦公樓(以下簡稱辦公樓)。

第三條 辦公樓的建設和裝修必須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應根據機關的級別,按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核算建設規模,經有關審批機關審批後進行建設。提倡由各級政府統建行政中心或部門合用的綜合辦公樓,嚴格控制部門單獨興建辦公樓。

第四條 辦公樓的公用服務設施應儘量使用周邊地區的現有設施。聯建、統建的辦公樓,其公用設施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 辦公樓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樓,適用於省級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5平方米及以下(即每一編制定員,下同);二級辦公樓,適用於地級市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3平方米以下;三級辦公樓,適用於縣(市)級以上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以上。

第六條 辦公樓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對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乘以編制定員數計算辦公樓總建築面積。

第七條 本標準的辦公樓的建築面積指標包括:辦公室、打字室、文印室、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接待室、會議室、活動室、技術用房、電話交換室、衛生間、開水間、門衛、傳達室、貯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動化設施專用房間、門廳、電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並道和機房等設備用房面積總和。不包括飯堂、車庫、腳踏車棚、獨立變配電與泵房等以及人防設施。

第八條 辦公樓的建設要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本標準以外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需按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執行。

第九條 辦公樓的建設必須依據經批准的檔案進行規劃、設計、施工、拔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

第十條 辦公樓裝修應堅持耐用、經濟、美觀的原則。要以滿足使用要求為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則上不用進口的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 辦公樓各主要部門裝修應從嚴執行如下標準:

一、外牆面可採用普通陶瓷磚、馬賽克或水刷石,主要入口部分可適當重點裝飾;

二、一、二級辦公樓入口門廳,電梯廳內牆面可採用普通大理石、花崗岩或陶瓷磚,三級辦公樓採用乳膠漆或其他普通材料;

三、入口門廳地面可採用普通大理石或花崗岩、其餘樓、地面可採用普通陶瓷磚或水磨石。

四、一、二級辦公樓入口門廳局部彩造型吊頂,三級辦公樓採用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不燃板材(塊材)吊頂或頂棚刷塗料;

五、大堂入門可採用不鏽鋼或鋁合金全玻璃門,其餘辦公可採用硬木夾板門、普通鋁合金玻璃門(窗)、塑膠門(窗);

六、一、二級辦公樓的個別領導辦公室可設獨立衛生間,其餘設公共衛生間,衛生間牆面可貼普通陶瓷磚;

七、辦公樓照明應採用節能日光燈具,門廳、電梯廳、重要的會議室和辦公室可適當選擇相應的燈飾。

八、技術、設備用房根據技術要求進行裝修。

第十二條 辦公樓的電梯、空調設備屬建設項目的設備內容,裝修時不得任意增設。

第十三條 改、擴建的辦公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各部門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計委、建委備案。

第十五條 本標準建設部門由省計委負責管理,解釋;裝修部分由省建委負責管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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