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關於商場和辦公樓分割轉讓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滬房地資權[2004]19號發布)
各區縣房地局、建委:
主要內容
商場
為進一步維護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現就商場、辦公樓分割轉讓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場、辦公樓轉讓應當以權屬單元為轉讓標的。權屬單元是指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權屬四、商場、辦公樓批准預售後、初始登記前,需要將權屬單元分割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徵得建設、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批准;商場需要將權屬單元分割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徵得商業主管部門的同意。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者同意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登記條件,具有封閉、永久、固定維護結構為四至界限的幢、層、套(間)等基本單位。 規劃管理部門核准設計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重新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售審批的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擅自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用於商場、辦公樓的優秀保護建築不得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
三、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商場、辦公樓需要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且不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事先向建設、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按新建工程的有關要求,經規劃、建設、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審批(核)後方可實施。商場需要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還應當事先徵得商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經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將權屬單元分割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分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手續。經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變更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進行轉讓。
五、商場、辦公樓的權屬單元分割轉讓,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轉讓的規定。
商場、辦公樓的權屬單元分割轉讓後,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