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

《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是一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檔案。

檔案發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6

為了加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工作,我會制定了《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 ,現予公告。

證 監 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執法體制,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工作,根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監會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

行政處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

第三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其他機構的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第四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實行“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行政處罰案件由1名委員主審,2名委員合議。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討論、研究。

第五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在審理或聽證時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六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秉公辦案,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要求,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

第七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業務;

(三)具有相關法律工作經驗或會計、金融等經濟工作經驗以及證券監管工作經驗;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解聘:

(一)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擔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

(二)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紀律;

(三)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批准;

(四)不適合擔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職務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

(二)草擬與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聽證有關的規定、細則;

(三)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

(四)依照法定程式主持聽證;

(五)擬訂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意見;

(六)必要時對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函;

(七)監督、檢查、指導證監會系統的行政處罰工作。

第十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行政處罰案件的主審委員、合議委員;

(二)決定委員的迴避事項;

(三)決定案件是否由調查部門補充說明或者退回;

(四)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員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是:

(一)依法審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理意見提出審理意見;

(二)公正主持和參加案件合議會、聽證會;

(三)及時完成案件審理;

(四)指導辦公室相關人員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可以通過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案件審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設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1人,辦公室副主任若干人。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兼任。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綜合處和案件管理處。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是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日常事務;

(二)辦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項;

(三)組織安排聽證、審理會議;

(四)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開展工作;

(五)負責案件管理、送達法律文書及相關工作;

(六)負責辦公室人員的行政管理;

(七)組織行政處罰工作的調查研究。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專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從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學科研等單位中聘任。受聘專家以個人身份發表專業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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