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8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8日
辦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虐待、遺棄、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 本市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提升為殘疾人服務的水平。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制定專項發展規劃,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實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基礎數據信息系統,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民政、衛生、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做好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監測、評估和殘疾人的統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政府授權負責聯繫、指導、管理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服務,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反映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等有益活動。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應當有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工作者。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幹部培養、選拔機制。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本市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企業、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向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捐贈等形式參與殘疾人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志願者學習、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志願者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志願者權益。
第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殘疾預防體系,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完善產前檢查制度,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一條 申請殘疾評定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領取殘疾評定申請表,併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學診斷;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根據醫學診斷結果作出殘疾評定結論。申請殘疾評定人員對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疾評定委員會申請複查。經評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的人員,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醫療機構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提供便利和服務。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以及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市衛生、民政、教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技術和服務規範,實行規範化管理,保障殘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設定標準配備康復基本設施和專業人員,開展康復工作。衛生等相關部門負責對社區康復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
民政、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指導社區服務組織、計畫生育服務站、社區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編制康復機構建設發展計畫,建立公益性康復機構;鼓勵、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康復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康復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和專業人員,並按照殘疾人康復技術服務規範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公益性康復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康復機構應當對實施家庭康復的殘疾人及其家屬、志願者給予技術指導、培訓和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兒童殘疾的早期監測、發現、轉診和干預納入市和區、縣及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三級保健網,組織醫療機構建立兒童殘疾早期報告制度。
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早期篩查、診斷、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體系,支持輔助器具產品研發和產業發展。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輔助器具的適配評估、供應、配發、維修、改造和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向殘疾人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救助或者補貼。
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實行基本藥物免費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藥物費用中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外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衛生、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培養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技術培訓,鼓勵衛生專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者從事殘疾人康復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各類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增設康複課程,設定相關專業,開展康復科學研究與教學。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本市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採取措施,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加強殘疾人學前教育、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機構建設,開展教育督導和評估,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教育、規划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制定殘疾人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特殊教育機構的辦學標準和殘疾人教育評估標準。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殊教育機構設立殘疾兒童學前班。
支持、鼓勵社會公益性組織興辦招收殘疾兒童的幼稚園、啟智班等,對殘疾兒童進行心理康復、智力開發、行走定向及聽力、視力、言語、肢體等功能訓練。
殘疾人康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障機構內的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二十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對不能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組織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送教上門服務。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對達到錄取標準的,必須錄取,不得拒收。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通過隨班就讀或者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殘疾人實施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開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扶殘助學制度,對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給予資助。
本市逐步實行殘疾人免費接受高級中等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二十八條 對殘疾人實施教育的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聘用專業教師,配備必要的康復、技術設備和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學生學習和生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殘疾人參加國家各類升學考試提供大字試卷、盲文試卷等便利條件或者組織專門服務人員予以協助;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舉辦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在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範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課程,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及從事聾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特殊教育津貼。對承擔隨班就讀工作的教師給予崗位補助。對從事特殊教育滿十年的,發給榮譽證書,累計十五年以上並從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費的計算基數。
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師持證上崗、培訓考核、職稱評定和表彰獎勵制度。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納入就業困難群體範圍,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給予優惠扶持和特殊保護,創新就業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村工作等行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和實施殘疾人就業規劃,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監督,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民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由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優先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給予稅收優惠;區、縣人民政府和民政、規劃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協調和扶持。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照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殘疾人自主創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享受資金扶持、社會保險補貼和信貸支持。
第三十四條 由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根據崗位性質和殘疾人特點,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公益性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則安置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農村殘疾人開展生產勞動,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銷售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鼓勵有條件的經濟實體或者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採取建設助殘基地等多種形式,扶持農村殘疾人開展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在社區組織建設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服務設施和庇護性勞動場所,安置智力殘疾人、穩定期的精神殘疾人。
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設施或者為殘疾人提供合適的職業康復勞動項目。
殘疾人進行職業康復勞動和其他庇護性勞動的機構和場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崗前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殘疾職工的工種和崗位,創造適合殘疾人工作的無障礙環境,提供殘疾職工必需的安全生產條件,對確需調整工種或者崗位的殘疾職工應當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錄用殘疾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經平等協商,可以就殘疾職工的特殊保障簽訂集體契約。
第三十九條 本市健全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制度。
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崗位推薦等就業服務,並為用人單位提供殘疾人就業信息,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持社會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介紹等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在職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保障殘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權益。
政府應當提供適應殘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
第四十一條 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組織和扶持盲人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二)公共媒體設定反映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生活的欄目,安排促進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
(三)開發推廣殘疾人民眾性文化、體育項目,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運動會。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活動提供方便和照顧。
(五)公園、旅遊景點、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免費向殘疾人開放,並提供輔助性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進行文化、藝術、科技等方面的創作、發明,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參加區、縣級以上組織的文藝、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保證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無工作單位的,由組織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四條 本市按照重點保障和特別扶助的原則,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改善殘疾人生活。
第四十五條 殘疾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本市對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補貼。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對殘疾人參加公共活動和接受公共服務的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在生活、教育、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難,給予及時救助。
本市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分類救助原則,適當提高城鄉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對象的救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並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予以照顧。在保障性住房項目中應當有無障礙設計並專門設計建造部分適合殘疾人生活、居住的住房。實施農村住房救助時,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
規範和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對城鄉經濟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在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難給予及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建設殘疾人福利服務設施,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殘疾人福利水平。
本市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和就業及收入狀況,建立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統一規劃,整合資源,利用社會福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並有計畫地設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社區資源建立綜合服務平台,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康復、日間照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民政、社會建設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等居家服務。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老年人優待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老年殘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托養、醫療、居家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和特別扶助。
第五十一條 鐵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門和衛生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商業等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以免費攜帶。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逐步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科學化;鼓勵和支持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三條 本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殘疾人集中的企業、學校、居住區、公共服務機構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支持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維修,保證設施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五十四條 政府應當推動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研發。
政府及有關部門公開政務信息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獲取信息。
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在必要的服務區域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有條件的應當提供手語服務。
第五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增加無障礙公車、計程車的數量,為殘疾人出行提供方便。公車應當配備字幕、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運營單位購置、改裝無障礙公車、計程車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辦理各項車務手續、使用殘疾人專用車輛提供便利。
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在方便通行的區域按照停車位總數2%的比例設定無障礙停車位,比例不足一個的至少應當設定1個無障礙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無障礙停車位顯著標誌,並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使用的管理。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在殘疾人停放機動車時,應當進行引導,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通行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本市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在殘疾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拒不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在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其他侵犯殘疾人受教育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二)無正當理由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
(三)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其他侵犯殘疾人勞動權益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應當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繳納5‰的滯納金。
對未按規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義務的,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建立用人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根據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實施本條例需要制定配套規章或者其他具體辦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研究制定並發布實施。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需要
1994年7月,本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制定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法律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於同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立法原則上進行了調整,遵循以權利為本、機會均等、全面融入社會、反對歧視、特別扶助等原則,對殘疾人權利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政府職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實施辦法》的很多內容需要按照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進行調整。此外,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一些授權性規定,如明確授權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復服務等具體優惠措施,也需要通過修訂《實施辦法》加以落實。
(二)是總結、固化本市殘疾人事業發展成績和經驗的需要
《實施辦法》施行16年來,促進了本市保障殘疾人權益相關法規、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改善了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法律維權和社會參與等狀況,推動了本市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開展。
本市“十一五”時期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得到貫徹施行。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50多項配套政策。殘疾人權益保障水平顯著提升,體現在:就業方面,改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方式,完善了按比例就業制度;社會保障方面,形成了殘疾人社會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實現了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障的全覆蓋;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健全了四級殘疾人組織體系,創建了一大批具有首都特色的社區殘疾人溫馨家園、職業康復站和扶貧助殘基地等基層服務載體,推動了機構、社區和居家助殘服務;城市無障礙環境方面,以舉辦奧運會、殘奧會為契機,推出了一系列促進殘疾人走出家門、融入社會的有效措施,營造了扶殘助殘良好氛圍。
為進一步鞏固本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成果,最佳化整合本市有關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制度、措施,增強其法律效力,迫切需要修訂《實施辦法》,以法規的形式,體現市委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要求,將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予以固化,進一步推動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三)是針對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強化殘疾人權益保障措施的需要
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殘疾人基本情況以及保障需求都有了顯著變化,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中也出現一些問題需要立法予以解決。本市殘疾人口由原來的41.3萬人增加到99.9萬人,殘疾人群年齡結構趨向老齡化,殘疾人保障需求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當前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二是殘疾人基本康復保障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機構康復和社區康復的服務能力亟待加強。三是殘疾人教育體系需要進一步健全。殘疾人學前教育和中、高等教育相對薄弱,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亟待加強。四是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工作機制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針對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措施需要進一步加強。五是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需要進一步健全。六是對殘疾人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規範化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同時,《實施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如關於殘疾人生活救助、減輕農村殘疾人社會負擔等方面的規定,與本市現實情況已不相符合。以上這些問題亟需從制度的層面上加以解決。
綜上所述,在《殘疾人保障法》全面修訂和首都經濟社會已跨入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背景下,為適應新時期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全面修訂。修訂《實施辦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畫。
二、起草和徵求意見情況
為做好《實施辦法》修訂起草工作,2010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會內司辦、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和市殘工委其他有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組成了起草工作組。起草工作組在深入調研,委託專家研究,反覆徵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級殘聯組織、殘疾人服務機構、社會單位、殘疾人工作者和殘疾人代表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在市政府立法審查期間,市政府法制辦就《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書面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區縣政府的意見;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進行了多次實地調研;召開了重點部門的意見協調會;組織召開了法律專家工作組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專家審核。各方面的反饋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議合理配置政府、社會和家庭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的責任。二是建議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三是建議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內容和範圍應當符合受保障的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原則。四是建議加大對殘疾人,特別是重度和經濟困難殘疾人的保障力度。在研究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修訂草案)》經2011年4月7日第8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體現《殘疾人保障法》確定的立法原則。在對殘疾人權益保障責任承擔方面,合理配置政府、社會及個人的責任。在對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遵循殘疾人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原則,重點保障殘疾人的基本權益,同時向重度殘疾人和經濟困難殘疾人傾斜。力求抓住主要矛盾,解決實際問題,增強針對性和適用性。
《辦法(修訂草案)》共9章62條,篇章體例與《殘疾人保障法》一致,主要內容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責任
一是政府的主體保障責任。《辦法(修訂草案)》在總則中規定了市和區縣政府對殘疾人事業負有領導、規劃、經費保障的職責;市和區縣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的統籌職責;政府各部門負有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和落實規劃的職責;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二是社會的補充保障責任。《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本市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企業、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明確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對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履行聯繫、指導和管理職責,以促進其健康發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殘疾人事業,開展慈善捐贈和公益活動;鼓勵志願者學習、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二)進一步健全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制度、措施
1、在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應當有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工作者;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2、在康復權益保障方面,一是針對康復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二是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兒童的早期監測、發現、轉診和干預納入市和區、縣及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三級保健網,組織醫療機構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同時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早期篩查、診斷、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搶救性康復服務。三是注重解決殘疾人康復服務的保障問題,規定政府應當確定面向殘疾人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殘疾人接受醫療康復服務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配置和更換必要的輔助器具,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救助或者補貼;針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困難,規定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實行門診基本藥物免費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門診基本藥物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予以保障,個人負擔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
3、在教育權益保障方面,一是根據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相對滯後的實際,規定將殘疾人教育作為首都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加強規劃和督導評估,加快殘疾人教育機構建設。二是針對殘疾兒童學前教育難的問題,規定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市和區、縣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特殊教育機構設立殘疾兒童學前班;殘疾人康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障機構內的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三是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特教學校就讀和對各類重度、多重殘疾兒童少年送教上門等教育方式作了規定。四是為幫助殘疾人提高就業能力,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特點開展職業教育。五是規定了教育扶助措施,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扶殘助學制度,對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給予資助,為殘疾人學習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六是為鼓勵教師從事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質量,明確了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對培養、培訓特殊教育教師的渠道和方式作了規定,同時還規定建立從事殘疾人教育教師的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表彰獎勵制度;對承擔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教師給予崗位補助;對從事特殊教育累計十五年以上,並從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特教教師以及從事聾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工作人員,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費的計算基數。
4、在勞動就業權益保障方面,一是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納入就業困難群體範圍,制定殘疾人就業規劃,採取優惠扶持和特殊保護,促進殘疾人就業。二是落實《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組織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由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優先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三是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在社區組織建設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服務設施和庇護性勞動場所,安置智力殘疾人、穩定期的精神殘疾人。四是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
5、在文化權益保障方面,《辦法(修訂草案)》從滿足殘疾人特殊文化需求出發,規定政府應當提供適應殘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殘疾人進行文化、藝術、科技等方面的創作、發明,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政府投資興建或者管理的公園、旅遊景點、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免費向殘疾人開放,並提供輔助性服務,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免費向殘疾人開放。
6、在社會保障權益方面,一是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對殘疾人給予重點保障和特別扶助。二是為保障殘疾人出行,促進殘疾人融入社會,規定本市建立對殘疾人參加公共活動和接受公共服務的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三是通過完善整合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重點關注殘疾人在基本生活、醫療、養老、住房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結合近年來本市出台實施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措施,將《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內容具體化;同時規定在公共運輸、公用事業等方面給予殘疾人優待,保障殘疾人更好地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四是為滿足殘疾人的特殊服務需求,要求發展殘疾人托養和居家服務,對殘疾人機構托養、社區照料和居家服務的途徑和方式作了規定。
7、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由於本市已於2004年出台了《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辦法(修訂草案)》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在必要的服務區域,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有條件的提供手語服務。二是規定逐步增加無障礙公車、計程車的數量,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在方便通行的區域按照停車位總數2%的比例設定無障礙停車位。
此外,《辦法(修訂草案)》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辦法(修訂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9月22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上有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就審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調研,並於11月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為方便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進一步明確申請殘疾評定的程式,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殘疾評定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領取殘疾評定申請表,併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學診斷;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根據醫學診斷結果作出殘疾評定結論。申請殘疾評定人員對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疾評定委員會申請複查。經評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的人員,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醫療機構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提供便利和服務。”“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福利待遇。”(表決稿第十一條)
二、為促進殘疾人實質性就業,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提出進一步要求,增加一款作為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同時刪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三、為方便殘疾人交通出行,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增加兩款作為表決稿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辦理各項車務手續、使用殘疾人專用車輛提供便利。”“殘疾人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通行證駕駛殘疾人本人專用車輛在本市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表決稿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
四、為完善殘疾人聯合會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機制,增加一條作為表決稿第五十七條:“殘疾人聯合會對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表決稿第五十七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5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內務司法委員會和10位常委會組成人員、2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認為,保障殘疾人權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市實際情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修訂草案從本市殘疾人保障的實際問題出發做出具體規定,體現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內容比較全面可行。同時,大家對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等問題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到部分區縣進行了專題調研,書面徵求了市財政、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2011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殘疾人基礎數據信息系統
準確掌握殘疾人的相關基礎數據是制定殘疾人保障政策措施的前提。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相關機制摸清殘疾人底數,深入分析不同類型殘疾人的需求,保證殘疾人保障的各項政策措施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委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二款殘疾人工作機構的職責中增加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基礎數據信息系統的內容,將該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實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基礎數據信息系統,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二、關於殘疾評定製度
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殘疾評定製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殘疾評定委員會的職責定位不清晰,應當進一步明確。根據上述意見,結合北京市換髮第二代殘疾人證的做法,同時借鑑上海市殘疾評定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有關醫療機構負責申請殘疾評定人員的醫學診斷。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負責申請殘疾評定人員的殘疾評定。申請殘疾評定人員對區、縣殘疾評定委員會作出的評定結論有異議的,由市殘疾評定委員會負責複查。”(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關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藥物免費制度
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門診基本藥物免費制度。法制委員會認為,服用基本藥物是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保障,不應只限定於門診。另外,該項制度的具體操作應當考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屬的便利,對當事人直接免費,所發生的費用由政府部門之間進行內部結算,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就此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實行基本藥物免費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藥物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予以保障,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四款)
四、關於鼓勵社會公益性組織參與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對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做了相關規定。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具有康復和教育相結合的特點,對殘疾兒童康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市公辦教育資源有限,不能滿足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要,因此應當鼓勵社會公益性組織興辦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園所,彌補公辦園所的不足。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支持、鼓勵社會公益性組織興辦招收殘疾兒童的幼稚園、啟智班等,進行心理康復、智力開發、行走定向及聽力、視力、言語、肢體等功能訓練。”(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五、關於殘疾人就業推薦和就業服務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保障殘疾人就業的一項重要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作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輔助措施而不是替代措施,應當引導用人單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實質性就業。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增加殘疾人就業推薦制度,表述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且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空缺崗位的用人單位推薦有相應勞動技能的殘疾人。該用人單位應當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擇錄用工作人員。”(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同時,在第三十九條中增加就業服務機構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內容,表述為:“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並為用人單位提供殘疾人就業信息,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持社會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介紹等服務。”(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六、關於老年殘疾人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老年人是致殘的最大人群,老年殘疾人既有養老的問題,也有殘疾人權利保障的問題,應當設專門條款對老年殘疾人予以特殊保障。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一條,表述為:“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老年人優待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老年殘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托養、醫療、居家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和特別扶助。”(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