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權

行政立法權,是指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但是,國務院的行政立法權不是國家立法權,而是行使行政權。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機關是指以行使立法權為其機關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的國家機關。如外國的議會或國會,如我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它們的立法許可權是法定的,它們代表著國家行使立法權。立法權成了它們的專門職能或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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