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權力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行使的行政職權。
第三條 行政權力庫更新維護堅持依法、及時、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權力庫管理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權力庫更新維護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權力庫更新(動態調整)維護
第五條 行政權力動態調整更新由行政權力所屬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並確定專人管理維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更新行政權力庫: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新的行政權力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
(三)機構改革涉及部門職責調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行政權力的調整更新應該在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確定後30日內完成。
第八條 行政權力調整更新,採取部門申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的方式。
(一)行政權力調整更新部門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平台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變更行政權力的申請報告,填寫上報變更權力事項的詳細信息及依據,同時提交加蓋部門公章的紙質資料。
(二)上報審核的行政權力變更申請事項詳細信息包括權力項目名稱、類別、承辦處室、法定期限、承諾期限、辦理地點、聯繫電話、服務指南、法律依據、要件材料等,並同時繪製上報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含外部流程圖和內部流程圖)。
(三)政府法制機構在完成行政權力變更的審核確認工作後,應及時將變更後的行政權力事項相關信息導入行政權力庫。審核意見應在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及時予以反饋。
第三章 “掛起”和“解掛”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權力庫中行政權力的“掛起”和“解掛”工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行政權力 “掛起”和“解掛”的初審工作。
第十條 行政權力的“掛起”和“解掛”,採取部門申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的方式。
第十一條 對連續一年以上沒有使用的行政權力應當採取“掛起”措施。
行政權力的“掛起”由行政權力所屬部門通過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上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同時提交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紙質行政權力“掛起”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需要對“掛起”的權力事項予以“解掛”的,由行政權力所屬部門通過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上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同時提交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紙質行政權力“解掛”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及時完成行政權力“掛起”和“解掛”的審核工作,審核意見在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予以反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託實施行政權力的組織;各縣級市、區行政權力庫更新維護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