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實施方案

吉林省政府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吉林省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吉林省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實施方案

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實現“十二五”規劃和“科學發展、加快振興、富民強省”的目標,營造依法、高效、有序、廉潔的政務環境,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義和工作目標

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推進和諧吉林建設的現實需要;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方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省委《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實施辦法》,推進具有我省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根本上防治腐敗的具體舉措。
通過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辦事簡便、行政高效的服務機制,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科學執政、從嚴治政的法制機制,政令暢通、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執行有力的執行機制,依靠民眾、相信民眾、貼近民眾、民意上達的反饋機制,有訴必應、有案必查、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的監督懲戒機制。

二、工作原則及清理範圍

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堅持合法性原則,嚴格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堅持便民高效原則,力求權力流程最簡、審批時限最短、辦事成本最低、服務對象最便;堅持注重實效原則,一律取消或暫停法律依據不足和不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行政權力。
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的範圍:省政府組成部門,省政府直屬機構,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特設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行業組織。

三、工作任務

(一)全面清權。各部門按照“誰行使、誰清理”的原則,從具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機構或崗位入手,認真清理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權力。
清理內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部門“三定”方案等設定的行政權力。包括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徵收權、行政裁決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行政徵用權、監督檢查權、非行政許可審批權、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權力;部門重大項目、資金分配、資產處置等重要事項決策權;本單位其他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各部門內部人員錄用、調動、任免、獎懲權,財務支配、物資採購、分配等權力由部門自行清理。
(二)依法確權。由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軟環境辦)組織省法制辦、編辦、政務公開辦等部門及有關專家,依法對各部門上報的行政權力逐項審核確認,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權力一律取消。
(三)合理放權。在確權基礎上,對有法律依據,應由基層行使但一直由上級機關越位行使的行政權力和雖應由省級行使但下放後不影響社會管理,有助於提高效率的行政權力,一律下放給基層。在以往下放行政權力過程中,沒有下放或下放不徹底的,一併下放。行政權力下放後,部門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省編辦統一審查確定。
(四)有效控權。對保留的每一項行政權力都要進行規範和有效控制,使行政權力規範有序公開運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服務。
1.嚴格規範和控制行政審批權。
按照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要求,對確定後的行政審批項目,全部進入政務大廳實行“一站式”審批辦理,不得搞“前店後廠”廳外審批,進一步壓縮審批流程和時限,提高辦事效率。
著力推進“並聯”審批,由首辦部門或視窗將行政相對人呈報的所有審批要件分別送至其他相關審批部門,在統一時間內共同完成審批事項。著力推進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對行政審批實施全程監察,規範審批程式和行為。逐漸實行網上審批。
2.嚴格規範和控制行政處罰權。
凡確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繼續做好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細化、量化及程式規則制定工作,報省政府法制部門核准後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沒有完成細化和量化工作的,一律按行政處罰幅度下限執行。對新出台和修改的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適時調整。
3.嚴格規範和控制涉企收費權。
凡確認具有執收權的,一是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二是要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按規定統一到物價部門對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重新登記,核發許可證。沒有收費許可證的收費項目及超出收費標準的一律視為亂收費,按規定追究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堅決取締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向企業和民眾亂收費的行為。
4.嚴格規範和控制涉企檢查權。
凡是確認具有檢查權的,除涉及國家安全、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項檢查,以及涉嫌違法和突發事件的檢查外,其他檢查一律實行涉企檢查核准報告制度。省政府相關部門每季度要向省軟環境辦報送檢查計畫,經核准後方可實施檢查。檢查前要填寫檢查項目單,檢查時要出示執法資格證,並由被檢查方負責人在項目單上籤字蓋章,檢查後向核准機關反饋檢查回執,報告檢查情況。要做到減少檢查頻次、壓縮檢查時限、簡化檢查程式、公開檢查結果,不得重複檢查。
5.嚴格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運行,強化責任追究。
建立權力分解機制。各部門要建立合理分工制度,形成交叉式分工相互制約的格局,部門內設機構也要建立權力分解制度;建立集體決策制度,針對重要事項,特別是人、財、物方面的工作要堅持做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建立風險共擔制度,落實各方責任。
建立權力風險防控機制。各部門要圍繞行政權力運行環節排查廉政風險點,並確定風險等級,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一項權力、一個風險點建立一項制度,列出重點崗位和權力風險點,予以公開,接受監督。
建立監督追究機制。強化部門內部監督,建立強有力、操作性強的內部監督制度,明確監督主體,監督責任,經常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強化專門機關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法制、審計部門等專門監督機構,對部門行政權力運行情況每年開展檢查或抽查;強化責任追究,對出現濫用行政權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組織領導

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在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軟環境辦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務公開協調辦、省編辦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各部門要指派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抽調專人集中清理,制定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清權工作順利有序推進。

五、工作步驟

(一)啟動部署階段(2011年7月中旬至7月下旬)。明確任務及責任分工,全面動員部署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
(二)自查自清階段(2011年8月初至8月底)。各部門要按要求認真填寫《部門外部行政職權統計表》和《部門內部行政職權統計表》,提出保留、取消、暫停、下放、調整等意見,並將紙質及電子文檔報送省軟環境辦;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賦予行政職能的相關行業組織,由部門負責統一匯總報送省軟環境辦。凡未按要求統計上報的行政權力一律為非法權力。
(三)審核確認階段(2011年9月初至10月底)。將部門上報的行政權力對照依據逐一審核確認,對有異議的行政權力及時與部門溝通確認。
(四)公開公布階段(2011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和規範任務,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各部門取消、下放、暫停的行政權力和現行有效的行政職權目錄。
(五)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12月初至12月底)。制定檢查驗收標準,對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匯總後上報省委、省政府。
各市(州)、縣(市、區)依照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自行組織開展本地區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並於2011年12月底前將結果報省軟環境辦。

六、具體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是我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工作重點,也是從源頭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對於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做到有目標、有計畫、有措施、有成果,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省軟環境辦將建立工作動態信息直報制度,強化信息報送工作。
(二)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求真務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省軟環境辦、省政府法制辦將加強對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的指導、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共同研究、討論、協商、決定相關工作事宜。
(三)積極宣傳,營造氛圍。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社會關注度較高,搞好輿論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至關重要,各部門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接受輿論和社會的監督。
(四)嚴肅紀律,強化監督。對不按要求上報職權統計表,或瞞報、漏報、逾期不報和工作敷衍塞責、消極牴觸、走過場的,責令重新清理,並在全省通報,進行行政問責。同時,各部門違法違規自行設定並實施省政府公布的部門職權目錄以外行政權力的,也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本次清理和規範行政權力工作將作為民主評議部門的重要依據之一,納入考核體系。
省軟環境辦聯繫人:石磊,電話:略;
省法制辦聯繫人:謝大鵬,電話:略。
附屬檔案:
1.部門外部行政職權統計表
2.部門內部行政職權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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