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兩個集中”

行政審批“兩個集中”,即:
一是在不新增人員編制數、內設機構數和中層幹部職數的前提下,設立“行政審批處”,部門內設機構的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及涉企非行政許可,下同)職能歸併該處,實行部門審批職能的“小集中”;二是行政審批處再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在行政服務中心進行“大集中”。
通過推行行政審批“兩個集中”,大力推進行政審批職能歸併,積極探索審批職能與監管職能分離的運行機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降低行政成本,最佳化政務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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