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項目、保留的非行政許可項目審批事項及辦事服務項目,下同)電子監察工作,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規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株洲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運用現代網路技術,依託株洲市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及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依照監控結果作出績效評估,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監察建議或者作出監察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公開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的領導下,由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組成,負責推進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市監察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中心,負責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監察局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整體管理髮展規劃;
(二)督促相關業務部門進駐市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行政審批項目;
(三)負責對行政審批過程實施電子監察、情況反饋、督查督辦、績效測評及投訴受理;
(四)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系統的整體管理髮展規劃;
(二)負責對市政務服務大廳各行政審批視窗及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市監察局開展電子監察績效測評;
(三)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和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系統的日常管理,對軟體子系統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四)因法律、法規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動時,負責會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審核修訂後,及時更新網上審批系統中的相關要素。
第七條 市行政許可職能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對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辦事服務項目進行清理、規範和造冊,按照要求進行職能歸併和流程再造,並報市政務服務中心備案,在市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視窗,派駐工作人員,並充分授權;
(三)將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到市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台集中辦理,接受電子監察;
(四)建立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等行政審批環節內部管理責任制,不斷最佳化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審批信息及時更新。
(五)開展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電子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審批項目登錄審批系統情況;
(二)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等審批流程實施情況;
(三)公示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的情況;
(四)行政審批收費情況;
(五)對行政審批事項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電子監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監控。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及電子監察系統採集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的數據信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控;
(二)受理投訴。通過網上投訴、來信來訪、電話等多種形式受理人民民眾反映和舉報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效能、服務態度、違紀違法行為等方面的問題;
(三)滿意度調查。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服務評議器設定網上行政審批滿意度調查表等,在申請人中開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滿意度進行調查;
(四)監督考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考評。審批系統和電子監察系統有明確的流程管理程式的,依據其自動生成的電子監察考評數據進行;不能自動生成電子監察考評數據的,由監察機關會同市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監督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考評。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辦行政審批事項,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和流程辦理或辦結的,電子監察系統處於預警糾錯狀態,通過發出不同顏色警示信號督促其及時糾正並予以改進。
(一)對承諾辦理時限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辦理時限到期前的一個工作日,發出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根據不同情形,發出不同顏色警示信號,行政監察機關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和行政效能等情況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實行績效測評。
第十二條 電子監察的績效測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測評不合格的單位,行政監察機關對其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其查找問題,限期整改。對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結果作為市政績考核、黨政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公務員考核、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單位和個人年度評先評優、文明機關創建等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行政審批項目不按規定登錄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系統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不公開行政審批依據、條件、程式、時限、收費標準和結果或公開的與執行的不一致;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審批理由的;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或聯合審批事項,主辦部門不及時主動協調,協辦部門不積極配合,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在本部門有關手續完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辦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對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諾單;不履行公開義務,損害其知情權的;
(七)違反法定條件、程式、許可權和超過公開承諾時限實施行政審批的;
(八)違法違規收取或減免費用的;
(九)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收取財物、索要好處等以權謀私行為的;
(十)服務態度惡劣、作風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消極或拒絕對全程代理項目實行聯合踏勘、聯合審批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績效測評中扣分;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令公開道歉;
(六)通報批評;
(七)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八)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九)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各項責任追究的方式可單獨也可合併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定期將績效測評結果上報市政府,通報給市直各單位,並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 監察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