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鹽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農村實行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 這種制度,在距離產鹽區較遠的農村,有著保證食鹽供應的作用。 ”就是說,官府不再向農民分配食鹽,卻仍舊向農民收取鹽錢。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農村實行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以官鹽貸於民,蠶事既畢,即以絲絹償官,謂之蠶鹽。”五代後唐就有了這種配售制度,宋代繼續實行。蠶鹽的配售辦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農村戶籍配給食鹽,在徵收夏稅時,農民用絲絹(後改為折錢)向官府繳納;並規定不許貨賣,不許帶入城市。這種制度,在距離產鹽區較遠的農村,有著保證食鹽供應的作用。但在蠶鹽折價上出現流弊:原來規定每斤蠶鹽折錢一百文,改為以糧輸納,一百文折繳小麥二斗五升,再以麥價按每斗一百四十文計算,這一來每斤蠶鹽就要繳三百五十文。官府這樣套折,弊竇叢生,使農民不勝負擔。在慶曆元年(1041年)以後,行銷海鹽,情況有了變化,《宋史·食貨志下三》:“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就是說,官府不再向農民分配食鹽,卻仍舊向農民收取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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