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要求
第一比賽場地
Ø 場地尺寸:長度為12米;寬度為9米;高度為3米;
Ø 球門區:以球門線中點為圓心,以80厘米為半徑畫弧,與球門線交接點構成的半圓為球門區;
Ø 球門:(寬)95厘米*(高)70厘米;
Ø 罰球點:球門線的中點為罰球點
Ø
比賽要求
第二比賽用球國家標準四號足球。
第三球員人數
(一) 比賽人數:每隊出場隊員3人(不設守門員)。場上比賽隊員不能少於2名,否則比賽無效。
(二)隊員替換與被罰令出場:
1、隊員被罰令出場,不得參加本場餘下時間的比賽。
2、1分鐘後經裁判員同意要由另一隊員替補。
3、如在這1分鐘內其中一隊有進球,則可引用以下條款執行:
A、如場上是3人對2人,較多人數一隊進球時,2人的一隊可補足人數比賽。
B、如兩隊同時2人,進球後,兩隊都可補足隊員。
C、如果隊員人數較少一方進球,則比賽繼續,兩隊均不補充隊員。
***1分鐘計算方法是比賽時間的1分鐘,隊員如替補被罰出場的隊員,時間一到即可進場而無須待死球。
第四球員裝備
一律穿著帆布橡膠底球鞋。
第五裁判員
比賽採用一名裁判執法。
第六比賽時間一場比賽時間為一小時,前十五分鐘是熱身時間。後四十分鐘為比賽時間共分三節,每節十分鐘,節間休息五分鐘。可隨意換人。
第七比賽開始
(一)比賽開始,擲毫選定場地和開球權。裁判員鳴哨開球方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回(即踢動放定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本方半場。球踢出前,雙方隊員必須在本方半場內,且開球隊的對方隊員必須離球至少3米。開球的隊員在球未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二)開球不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第八比賽進行及死球
(一)在下列情況下,比賽成死球:
1 當球的整體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時。
2 當裁判員停止比賽時。
(二)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比賽均應視為進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1 球從籠邊網或頂網彈回場內。
2 場上隊員犯規或有犯規嫌疑而裁判員並未作出判罰。
第九計勝方法
(一)射門得分有效:球在過半場後從空中或地面越過球門線的射門得分有效。如球在本方半場進入對方半場碰撞到對方隊員身體進入對方球門的球,為進球有效。
(二)比賽中進球較多一隊為得勝方;如雙方均未進球或進球數目相等,則比賽為“平局”。
第十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一)隊員故意違反下列7項的任何一項時,應由判罰對方在中場開球點罰點球,同時應犯規球員應被罰令出場:
1、踢或故意踢對方隊員。
2、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前身後,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3、跳向對方隊員。
4、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5、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6、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或向對方隊員吐痰。
7、使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不服從裁判判罰的。
(二)若隊員故意觸及下列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危險者。
2、帶球強制過人(如帶球衝撞等等)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將身體插在中間阻擋者。若犯規地點在球門區內時,則在罰球點執行球點球。
(三)在下列情況下,隊員應被警告:
1、進行“機動替補”時,替入隊員在被換出隊員還未完全離場時就進入場地或未從規定位置進入場地。
2、連續違反規則。
3、用言語或行為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
4、有不正當行為。
5、拉對方隊員。
6、推對方隊員。
7、故意將球大力踢向對方球員身體。
8、當對方隊員正踢球或正欲踢球時,倒地鏟球。
9、用手觸球,即用手或臂部攜帶、擊或推球。
若隊員沒有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則違反上述9項中的一項,應予以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踢自由球時對方球員必須向後退出一米外,間接自由球不得直接射門。若犯規地點是在球門區內,則在罰球點執行球點球。
(四)一節比賽中如一隊犯規達到六次,第六次犯規隊員將被罰出場一分鐘。一分鐘後由此隊員或其隊友補足比賽人數。六次犯規隊員被罰出場後,犯規再從第一次記起。
第十一有關以互踢球點球決勝的規定(在淘汰賽中決出勝負)
若比賽成平局,需以互踢球點球的方式決出勝負(取代平局抽籤)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裁判員選定一個球門進行罰球點球。
2、裁判員以擲毫方式決定何隊先踢。
3、兩隊由場上3名隊員輪流踢3球。如果場上不足3人可由替補隊員補足。
4、如果兩隊踢完3球後,雙方進球數相同,則應按相同順序繼續踢球點球,直至雙方踢球次數相等(不一定須再踢3球),而一隊比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5、在比賽中被罰出場的隊員不得參加踢球點球。
6、以互踢球點球決勝負時,所有隊員都應集中停留在非踢球點球的半場。計時員負責管理這一半場及在該半場的隊員。
7、點球方式:在被犯規方禁區線中點,由被犯規方罰球隊員,倒磕向犯規方球門。
註:請隊員注意裁判判罰工作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犯規行為,一切以裁判判罰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