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財政局

(二)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一)農村財政管理局 (二十二)市國資委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科

蚌埠市財政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蚌埠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46號)精神,設定蚌埠市財政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三)、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題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市與縣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主要職責
(一)市財政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和執行地方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對縣、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部門預算及全市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制定財政性資金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和監督全市各項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審查彙編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
3.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4.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督全市彩票發行。
5.管理和監督市級發展經濟、項目投資、科技、環保等基金,並辦理資金的撥付;研究制定國家重要商品(糧、棉、油、化肥、農藥等)流通領域的巨觀調控政策在我市貫徹實施意見;管理和撥補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補貼資金。
6.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讓支出;參與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貿、科教、住房、土地、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市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
7.指導全市農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對農民各種補助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市級財政支農資金;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財務;負責牽頭協調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8.監督和管理全市會計工作,執行會計法律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以及其它有關經濟鑑證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工作
9.負責全市國債管理工作和地方證券、金融、保險等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對全市世界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落實回收;負責涉外企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黨政機關外事經費和財政預算內非貿易性外匯。
10.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11.制定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制度;對市本級財政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組織實施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
12.負責制定全市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全市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體系;負責全市會計信息的匯總和分析評價;負責建立公共資源信息資料庫工作。
1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37號),在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前,相關工作仍有財政部門承擔。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或擬定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3.管理、指導監事會工作處工作。做好市政府派出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處置審計評估的核准備案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考核市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狀況,開展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屬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指導縣(區)屬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經營效績評價工作。
4.負責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資產監督管理和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提出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監繳國有資產收益。
5.檢查、督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6.組織監督實施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協調處理和仲裁、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產權變動管理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基礎工作。
7.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內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管理財政調研、財政信息、送閱材料、財政宣傳、財政科研和新聞發布及信息員隊伍建設;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車輛、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及重要接待等工作;承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會務工作,起草和修改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組織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負責財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
(二)綜合科( 行政審批科)
分析預測全市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土地方面擬定土地、礦產等國有資產收入政策;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承擔物價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相關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審批事務。
(三)預算科(稅政法規科)
負責預算編制和管理。編制並批覆市本級部門預算,提出市本級部門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根據有關科室提出的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建議,審核提出預算安排意見;根據市本級年度財政收入計畫測算財力,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匯總編報全市財政收支預算;提出市本級政府預算調整建議;負責預算指標管理工作;制定市本級預算管理制度,擬定市與區財政管理體制,負責市對區轉移支付工作;指導縣區預算管理工作。審核本局代擬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部門制訂的規章中有關財稅的條款;負責增值稅退稅和稅收優惠政策審核辦理工作。負責對市人大財經委的聯絡工作。
(四)國庫科
負責全市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負責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指導全市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及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定全市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管理市本級財政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指導縣、區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財政國庫資金的調度;根據部門預算收支計畫,辦理預算資金的劃撥;辦理市級預算收入的退庫;負責全市和市本級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辦理與財政廳及縣區財政的年終結算工作;承擔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本級國庫管理,指導縣、區、鄉國庫管理工作。
(五)行政科(政法科)
負責擬定相關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外事活動及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出國人員用匯;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統一管理分管單位預算內外收支,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下年度綜合財政收支預算建議及編制以後年度滾動預算建議;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結合預算執行實際,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部門和單位的決算,對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
(六) 教科文科
負責教育、科技、文廣、體育、計畫生育等教科文單位綜合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制定相關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會同聯繫部門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教科文項目,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按規定管理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教育費附加;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
(七)經濟建設科
負責發展改革、交通、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環保、安全生產、糧食、供銷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項目安排;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
(八)農業科
負責擬訂相關部門和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支農政策;擬訂和執行農業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市農業、林業、水利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和分配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統一管理分管單位預算內外收支,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下年度綜合財政收支預算建議及編制以後年度滾動預算建議;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結合預算執行實際,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部門和單位的決算,對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
(九)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幹部、殘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綜合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定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管理。
(十)國際債務管理科(金融科)
承辦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審核、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政府統借統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預決算,參與對外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負責項目報賬提款、資金撥付、本息償還和銀行賬戶的管理;擬訂地方金融類機構財務管理和促進地方金融企業發展和服務地方經濟的相關財政政策,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類業務;辦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撥付;承擔政府外債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一)農村財政管理局
指導和監督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鎮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和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髮放情況的檢查;管理農村財政工作經費、契稅徵收經費、服裝、稅收票證;負責市本級契稅的直接徵收。
根據上述職責,農村財政管理局內設2個副科級職能科(室):
1.稅收徵收管理科
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年度收入計畫編制、決算審核、彙編及收入完成情況分析;負責市本級契稅直征;指導和監督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鎮財政管理工作;管理農村財政工作經費、契稅徵收經費、服裝、稅收票證。
2.稽查科
負責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情況的稽查;負責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髮放情況的檢查。
(十二)會計科
監督和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宣傳貫徹、組織實施《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監督檢查各單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情況及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違反《會計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組織、指導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管理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負責全市高級會計師評審申報工作;組織註冊會計師考試;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工作;負責會計學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制定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指導縣(區)做好項目的初選工作;建立市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定期進行維護和更新。從項目庫中擇優選項,統一向省推薦;審核批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統一組織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的監理工作;監督項目計畫的執行,資金籌集、使用和報賬;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及項目縣(區)工作考評;完成上級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
(十四)政府採購科
承擔全市政府採購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執行工作;負責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規章制度的制定、採購事務的協調和管理;負責政府採購統計與分析,政府採購信息的發布和收集,政府採購檢查監督與審計等;負責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和集中採購機關取得市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對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進行資格認定;負責處理市級政府採購中的舉報和投訴事宜;負責政府採購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財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局機關工作目標考核和評選表彰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幹部培訓規劃;貫徹執行離退休人員的政策待遇,負責局機關、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六)市財政監督檢查局
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監督檢查全市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和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全市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擬定並執行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負責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的審核、彙編工作,配合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政預算和執收單位的部門預算;負責彙編全市政府非稅收入日常性相關報表;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其他非稅財政性資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審核和報批事項;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申報和收費的核定(調整)工作,負責已取消(或調整)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督檢落實工作;負責制定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操作規程,具體負責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核算、統計及資金的結算、劃解等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監製、領購、保管、發放、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宣傳工作,開展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查處各種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辦理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業務費的提取、使用及有關財務核算;對全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八)信息科
擬定全市財政信息化系統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的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並指導市、縣(區)、鄉鎮財政(國資)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建設和管理財政區域網路,為機關辦公自動化提供技術保障;負責建設財政局到各區財政系統廣域網,建立網路安全管理機制,制定網路運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科室開發建設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等財政主業類、相關類和綜合類計算機網路系統,並承擔上述系統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建設和管理局內部網站、網際網路站和電話網路;承擔局機關幹部的計算機信息技術培訓工作;規劃、指導全市財政系統計算機與網路硬體設備和計算機作業系統等軟體平台的選型,承擔網路系統建設技術方案的論證與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各科室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選型和維護工作。
(十九)民生工程工作辦公室
牽頭協調、調度推進全市民生工程實施工作;研究審定民生工程實施方案;開展民生工程政策宣傳;定期召開民生工程聯絡員會議,協調解決民生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市民生工程協調小組和省民生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負責民生工程綜合監督及考核工作;研究提請市民生工程協調小組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民生工程年度工作計畫;承辦市民生工程協調小組及省民生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的工作;負責對縣、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二十一)企業科(市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貫徹執行企業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承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局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辦理市屬企業有關政策性補貼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業和有關行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管理授權經營企業集團、授權投資機構及其他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國有股權);負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制、股份制改組等工作,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產權界定,進行產權登記,對國有資產轉讓行為進行監管,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對國有企業產權糾紛進行調查處理和仲裁,核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範圍和數額,並組織實施;制定考核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匯總企業財務信息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信息;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選派和考核國有資產產權代表工作。
(二十二)市國資委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科
擬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國有資產資源化管理的規章和制度;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協調仲裁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進行監管,辦理國有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等審批;匯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指導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三)條法科(市國資委政策法規科)
擬訂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章和制度;審核市直各部門制訂的規章和制度中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的條款,監督檢查各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調查處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統計匯總分析工作;培育發展並監管全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組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試點和調研工作;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巨觀指導;牽頭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財政、國資法規宣傳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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