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經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嚴格考核。於2007年3月20日正式獲得批准,現有成員100餘家。
協會特點:自發性、基層性、義務性
協會宗旨:規範行業、服務會員、發展產業
會長:孔德佩
常務副會長:郭興亮
副會長:辛禮學 時小燕 孫季廣 沈國忠 王本龍 樊斌洪如 林志明 朱寶強 宋芝明 張平 繆群
常務理事:趙蘭會 成成 武藝 王晶 徐步國 凌以武

協會章程

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為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32家從事玉雕加工的作坊組成,輻射人員約1000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以及遵守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做到遵紀守法、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團結協作、嚴以律己、互相促進、廣泛交流、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的業務主管單位為蚌埠市文化局,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由蚌埠市民政局管理。
第五條 本團的會所暫定為安徽省蚌埠市聯合工藝美術廠。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l、繁榮發展玉文化傳統工藝;
2、杜絕同行惡性競爭;
3、保持玉雕產業良性發展;
4、提高傳統工藝技術水平;
5、保證會員廠穩定健康有序發展;
6、提高我們的社會地位,保障各會員廠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人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發起組織是由66個人自發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所具備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時參加本團體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策;
2、維護本團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會員保持良性溝通,有利有序,有機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處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l、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人代表。如遇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l、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於會費、社會贊助和政府撥款。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協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加國家有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會費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障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正常開展工作,更好地為會員及會員單位提供服務,根據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章程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調控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管字[2003]138號)精神,現結合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會費繳納的範圍
凡是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和個人會員,均按照章程第十一條(4)款的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二、會費繳納的標準
1、會長500元;
2、副會長300元;
3、理事單位每年100元;
4、常務理事單位每年2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100元;
6、理事單位內會員每年20元;(理事單位內必須有3~5名個人會員)
三、對於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可以書面形式向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申請減免。
四、對於無故不繳納會費的會員,按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章程予以退會處理。
五、會費繳納時間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
六、各團體和個人會員除按規定繳納會費外,可以資助和捐贈的方式為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籌集資金,本會將予以表彰獎勵。
七、會費收取使用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進行管理。
八、會費管理
玉石雕刻藝術協會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務手續。
會費收支情況定期向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審查,接受市民政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九、會費開支主要項目
1、玉石雕刻藝術協會召開的會議支出;
2、印發會刊、檔案、資料、辦公費用的支出;
3、為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費用支出。
十、本辦法經安徽省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辦法解釋權歸蚌埠市玉石雕刻藝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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