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蚌埠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工作宗旨是: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安徽保險業健康發展。 蚌埠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行業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外地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整和資源,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關注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協會章程
蚌埠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蚌埠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engbu,縮寫為IAB)。在蚌埠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根據新《保險法》規定,由蚌埠市各商業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蚌埠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安徽保險監管局、蚌埠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蚌埠市淮河西路淮濱一號樓(六朝春)二樓。
第二章職權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權範圍:
(一)組織制定全市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以及行業技術標準。
(二)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三)根據自律公約,約束和規範會員經營行為,協調
會員之間的關係。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投訴,督促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維護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行業向安徽
保監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
(五)促進蚌埠市保險業同省內外乃至國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和業內各種交流活動,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業務培訓等服務,加強保險行業整體形象宣傳;
(七)接受安徽保監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所有經安徽保險監管局批准,並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都應按照新《保險法》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經安徽保險監管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的中介代理保險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會員應增強協作意識,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和參加協會議事活動;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與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則及時向社會公告。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協會予以除名,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兔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等;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審查,並經蚌埠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中介代理保險機構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召集或主持。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1/3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是從事保險的幹部,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在任期內年齡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須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蚌埠市民政局核准登記。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如因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社團組織職務,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召集、主持產險或壽險總經理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市場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和建議理事會罷免秘書長事宜。
第三十條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召集、主持產險或壽險總經理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市場問題;
3、建議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副會長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2名以上副會長建議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及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行業電子化考務工作;
(六)建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按照財務規定,管理使用會費;
(八)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報告重
大會費開支計畫;
(九)完成安徽保監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十)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編制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蚌埠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定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徽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蚌埠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保監局和蚌埠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屬檔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修訂後經 2011年 5月 2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蚌埠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