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意見認為虛偽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隱瞞其真意,所作出的表示行為並不反映真實意思,是一種自知並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我國法律中並無具體闡述,但顯然可以歸結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中,在主觀上行為人處於故意心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故意隱瞞其真意,而做出其他意思的表示,這是真意保留,而不是虛偽表示。我參閱了王利明的著作,認為他的觀點是正確的。虛偽表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表示,實際上並不期待產生一定的民事行為效力。
綜上所述,真意保留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虛偽表示在學理上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我國民事立法並沒有對這兩種行為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