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
正文
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指犯罪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狀態,如故意、過失、動機、目的等。一切犯罪活動都是有意識的活動,犯罪人的行為,或者是為犯罪準備條件,或者是為實現預定的目的選擇方法,或者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都是犯罪人的故意心理狀態的反映;因不注意而造成的社會危害行為,是犯罪人過失心理狀態的反映。如果只有社會危害行為而缺乏故意或過失,就不能構成犯罪。故意 總是和危害社會的行為聯繫在一起,可以分為兩種:①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②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共同點是預見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直接故意可能表現在預見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預見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只能表現在預見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二者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持不同的態度。直接故意的態度是,行為人希望他所預見的危害結果發生,這種危害結果正是行為人所要達到的目的;間接故意的態度是,行為人對於他所預見的危害結果不是採取希望發生的態度,只是有意識地放任它的發生。
過失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過失總是和危害社會的行為聯繫在一起。可以分為兩種:①輕信過失,或稱有認識的過失。即行為人雖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例如某人駕駛汽車,預見違反交通規章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自恃經驗豐富,在公路上違章高速行駛,以致撞死行人。輕信過失與間接故意類似,兩者都只預見到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不同點是對待這種結果的態度。間接故意是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輕信過失則是輕率地相信可以避免。②疏忽大意過失,或稱無認識的過失。即犯罪人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但按實際情況,他應該預見到這種結果。從犯罪主體缺乏對自己行為結果的預見來說,這種過失既不同於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不同於輕信過失。因為它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
判斷是否應該預見行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凡社會主義社會中應遵守的道德準則和生活準則,多數人能夠遵守,因而能夠預見到違反這些準則的行為的危害結果的,就應該承認犯罪主體也有預見的可能性。如果牽涉到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末,凡從事這項職業的多數人能夠預見的,就應該承認犯罪主體也有預見的可能性。除這種客觀標準外,還有主觀標準,即可根據行為人的智慧型、發育、文化程度、技術熟練程度等,加以分析,斷定行為人是否具備應該預見自己行為危害結果的條件。如果否定行為人具備這種條件,即不存在過失,因而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行為即稱為“意外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動機 即促使行為人決意犯罪的意識上的起因,犯罪主觀方面的一個選擇性要件。對於故意罪,動機說明為什麼犯罪人要造成這種和那種危害結果;對於過失罪,動機說明為什麼犯罪人的行為發生他所不希望發生的危害結果。犯罪動機可以分為:①政治方面的動機;②個人方面的卑劣動機;③個人方面的不帶卑劣性質的動機(如進行報復的衝動);④宗教方面的動機;等等。
查清犯罪動機是正確定罪的重要條件。查清過失罪的動機對於定罪量刑同樣有意義。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又一選擇性的要件,即行為人實施犯罪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不是每個犯罪都必須具有犯罪目的,但是直接故意罪必定有犯罪目的。中國《刑法》分則對反革命罪章以及某些條款還直接規定犯罪目的,如第120條偽造或者倒賣計畫供應票證罪,第124條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罪,第168條聚眾賭博罪,第169條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第170條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罪,都規定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目的即成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不能混同。犯罪動機只是犯罪人的內心衝動,是促使犯罪決意的起因,而犯罪目的則是犯罪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
錯誤 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現實之間的矛盾。它與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有密切聯繫。主觀認識包括對法律的認識和對事實的認識,認識上的錯誤因而有法律上的錯誤和事實上的錯誤。 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有3種表現:①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而誤認其構成犯罪。②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已構成犯罪而誤認其不構成犯罪。③行為人對於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判定的罪名性質和刑罰輕重有誤解。這種誤解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因而不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事實上的錯誤可以有3種情況:①對犯罪標的認識錯誤。它既可表現在犯罪標的實際存在而誤認為不存在;也可表現在犯罪標的實際不存在而誤認為存在;又可表現在行為人認定的標的發生錯誤。②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錯誤。它可以表現在行為人誤認某種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不存在(如使用偽幣而不知其為偽幣)。③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性錯誤。即犯罪主體對於他所實施的行為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錯誤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