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蘭州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和《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蘭發20102號)精神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民爆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2.加強對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3.加強對全市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綜合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安全生產新聞報導,及時報告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全市工礦商貿行業、市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工礦商貿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四)依法對全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指導產煤縣區煤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全市煤炭生產能力核定和監管,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核上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負責指導、協調縣區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五)負責全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六)負責全市工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和規章;監督檢查全市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審查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監督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和管理;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各項工作規則;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財務和資產、行政經費、機關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全市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協調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

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分解、落實並考核全市安全生產責任指標;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承擔蘭州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執法統計分析;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綜合協調;承擔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管理、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和重特大事故風險,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備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和規程;擬訂全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審;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負責對全市安全檢測、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管理。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油氣長輸管道、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依法組織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及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小水電、電子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依法組織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相關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文化、教育、公眾聚集場所等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路、交通運輸(水運)、建築、水利、軍工、郵政、電信、林業、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組織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相關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四處(危險化學品處)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煙花爆竹、醫藥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依法組織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註冊登記、審核審批、備案及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五處(煤炭安全監督管理處)

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做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全市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煤礦企業日常安全監管,督促其抓好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參與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協調和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九)安全監督管理六處(煤炭生產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煤炭行業生產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全市煤炭生產能力核定和監管,負責煤礦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各類證照的監督管理與審核報批;負責監督管理煤礦企業安全評估及煤礦“三項”鑑定審核報批;負責監督管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及各類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負責監督指導煤礦企業的安全教育與宣傳培訓;負責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和上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全市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和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發放和管理;負責生產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0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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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落實並執行職業衛生法規和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二)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行業管理、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協調職責,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綜合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處理職責,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蘭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蘭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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