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增加負責辦理市政府交辦的涉法事務,承辦市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有關法律事務,承擔市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職責。 (十二)負責全市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開展依法行政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十五)負責全市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宣傳指導,組織開展全市行政機關領導、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

職責調整

(一)增加負責全市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辦理市政府交辦的涉法事務,承辦市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有關法律事務,承擔市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市政府授權的行政複議案件議決和決策諮詢的職責。
(四)增加負責對蘭州仲裁委員會日常事務監督指導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具體措施和工作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調查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建議。
(二)擬訂全市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建議;負責起草政府法制重要檔案;指導全市政府法制工作。
(三)統籌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負責擬訂市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各縣區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報審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綜合性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
(五)承辦國務院法制辦和省、市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法制辦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修改意見的組織研究和匯總上報。
(六)負責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授權由市政府負責的地方性法規套用解釋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承辦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的報送備案工作;負責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八)負責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訂和廢止工作;編輯出版蘭州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彙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文本。
(九)承辦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活動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提出完善立法、改進執法的建議;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和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
(十)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承辦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確認和公告工作;承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統一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方面的投訴,對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
(十二)負責全市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開展依法行政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十三)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工作;承辦市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審查涉及行政複議的規範性檔案,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十四)承擔市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責;承辦市政府作為民事主體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五)負責全市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宣傳指導,組織開展全市行政機關領導、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
(十六)負責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換屆和日常事務的監督指導。
(十七)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理論研究和交流;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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