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協會設有監事長和二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協會設有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蘇州銀監分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江蘇省銀行業協會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協調。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協會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的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蘇州銀行業協會地址在蘇州高新區金山路16號(蘇州銀監分局內)。
主要職責
蘇州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協會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的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創建平等和諧的竟爭環境,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主要履行的職責任務有:。
一 協會的行業自律職責: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3)、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蘇州銀監分局;
(6)、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蘇州銀監分局,並做好蘇州銀監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 協會的行業維權職責: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2)、參與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建議;
(3)、向地方政府和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4)、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維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 協會的行業協調職責:
(1)、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3)、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4)、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 協會的行業服務職責:
(1)、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2)、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3)、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4)、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蘇州銀行業協會章程
(經2010年3月25日蘇州銀行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銀行業市場化建設、推動行業和諧發展設立蘇州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uZhou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BA。
第二條 協會是指由蘇州市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銀行業自律組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蘇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蘇州銀監分局)批准,並在蘇州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要求,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實現蘇州“兩個率先”目標作出新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銀監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江蘇省銀行業協會,接受江蘇省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協會會址設在江蘇省蘇州市。
第二章 職責 任務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蘇州銀監分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蘇州銀監分局,並做好蘇州銀監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維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蘇州銀監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僅設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在蘇州市行政區內設立的各類銀行的總行、一級或二級分(支)行及郵政儲蓄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會員在蘇州市行政區內的分支機構均為該會員的組成部分;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設在蘇州市行政區內的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或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外資銀行在蘇州的代表處均可以申請為協會的準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入會申請表》,載明承認協會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等。
二、《會員代表登記表》。
三、《領導成員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登記表》。
四、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要求,申請單位應當持有的《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證)。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第十五條所列檔案。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及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委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若發生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並在一個月內向協會秘書處提交變動後的《會員代表登記表》。
第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審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參加協會活動,有向協會提交議案、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三、維護合法權益,有向協會申訴或尋求保護和支持的權利。
四、監督協會工作,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參與信息交流,有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六、自願加入協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準會員的權利。按第十八條會員的權利除第一款僅列席會員大會外,其他各款的權利相同。
第十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同業公約、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按規定數額及時繳納會費。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主動向協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統計資料、有關檔案及主要負責人、地址變化等信息。
五、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及公約給予的因違章違約所作出的處理,並自覺糾正和改過。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準會員的義務同第十九條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交回會員證,並付清一切應繳納的費用,由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協會可按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蘇州銀監分局。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收取違約金。
四、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五、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處分應經理事會決議;第四項至第五項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三條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向協會就該事宜申請複議。會員對複議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應在三個月內對其申訴作出最後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單位應委派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五、決定會員繳納入會費、年費等標準。
六、裁決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都不能參加時由會長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的。
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
三、全體監事提議的。
第二十九條 會員換屆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蘇州銀監分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協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協會,協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會員單位臨時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職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成員及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警告、通報批評、收取違約金等一項或多項處理的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的工作方案,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制定修改銀行業公約和各項同業公約。
十一、審議、處理、協調影響銀行業務或對會員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十二、受理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十三、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臨時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十五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
第四十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本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調查事項的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四十三條 監事單位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監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會員單位臨時主持工作者行使監事職責。
第五節 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二、負責協會日常財務收支及核算。
三、編制協會經費計畫及財務預決算。
四、協助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協會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蘇州銀監分局審查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可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第四十七條 協會根據金融市場業務發展需要可設若干個業務專業委員會(簡稱專委會,下同)。每個專委會負責分管業務的協調、溝通、自律。專委會的兼職委員原則上由會員單位相應業務主管擔任,其主任、副主任委員在委員中推選,並報理事會確認。業務專業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日常事務由協會秘書處協調。
第六節 會長 副會長 監事長 秘書長
第四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五名、監事長一名,均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蘇州銀監分局負責推薦一名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蘇州銀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機關審批、登記。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設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並在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審議並報蘇州銀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改選或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
第五十一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和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五十五條 協會黨的組織由蘇州銀監分局黨組織代為管理。
協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蘇州銀監分局機關總支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入會費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以會員單位在協會所任職級按年度繳納。
二、各種諮詢、服務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經費開支
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聘用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五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支出實行預算制,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協會開展重大活動其經費未列入年度預算或因情況變化超支較大及其它大額支出,在正常的會費收入無法開支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向會員臨時徵收或分攤專項經費。
第六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由蘇州銀監分局會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對協會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實行月薪加獎金制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薪酬標準由常務理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協會章程於2006年3月38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6年4月3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2010年3月25日經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