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93年12月30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1994年 4月2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1994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條 道路交通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管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按照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交通安全責任制列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核內容。?
第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員的指揮。
? 第六條 市、縣(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員
第七條 城市交通車輛的發展及車型的選用應當與城市規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相適應。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準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購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必須經過批准,並領取號牌和行車執照。?
第九條 腳踏車必須持有效牌、證行駛。新購腳踏車車主必須在三十日內,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驗車、領取牌、證手續。
第十條 本市機動車、駕駛員的服務單位或住址發生變更時,必須在二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手續。外地機動車輛、駕駛員駐本市行駛、駕駛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並履行整治交通環境的義務。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實行計分考核辦法。?
第三章 車輛行駛和裝載
第十二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必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並設法將車移開,不得妨礙交通。
第十三條 營運客車在市區、縣(市)城區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汽車、長途班車必須懸掛線路運行牌,按核准的線路、站點行駛、停靠;
(二)小公共汽車車身必須噴印經營者名稱;?
(三)小型計程車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停車,在允許招手停車路段上停車時,不得妨礙交通和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四條 在市區範圍內,貨運機動車只能夜間行駛,確需在白天通行的,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
第十五條 禁止拖拉機駛入市區、縣(市)城區,確需在外環路通行的,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
第十六條 二輪機車駕駛員座前不準載人,后座乘員不準側坐。禁止用二輪機車從事營業性載客。?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在市區、縣(市)城區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只準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二)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車行道、公共汽車站點停放;
(三)手推車、三輪客、貨車白天通行的,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准;?
(四)騎腳踏車不準帶人,但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況下,允許帶一名學齡前兒童;?
(五)騎腳踏車橫穿四條機動車道以上的道路時,必須下車推行;?
(六)行經設定信號燈的路口時,必須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裝載易拋、撒、滴、漏的物品時,必須封蓋嚴密,不得污染路面和環境。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沿線拋撒、傾倒垃圾。?
第四章 道 路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按“先地下、後地上”的要求制定計畫。供電、供氣、供水、通信等部門的管線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必須配建交通配套設施,並列入工程設計和概算。交通配套設施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確需挖掘道路的,必須徵得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領取《道路施工許可證》。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作業,同時申辦有關手續。市區、縣(市)城區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後的道路三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非挖掘不可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請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建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準在公路上堆肥、曬糧、打場,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單位、個人經批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占用或者施工;?
(二)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或者《道路施工許可證》;?
(三)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交通標誌,夜間或者雨、霧、雪天氣,必須設定紅色警示燈;?
(四)占用或者挖掘結束,做到工完場清,恢復道路原狀。?
第二十五條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前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上設定非道路交通標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交通標誌、標線、交通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章 停車場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城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停車場(庫)的選址、停車車位數、出入口位置、交通標誌和標線提出設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旅館、飯店、商業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場所、展覽館、圖書館、住宅區、辦公樓、醫院、車站、碼頭等公共建築,必須配建或增建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停放需要的專用停車場(庫)。?
第二十九條 配建停車場(庫)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各類公共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單位、個人不得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單位、個人需臨時占用停車場(庫)為非停車之用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另行安排相應的停車場所。?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市)城區公共停車場(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監督管理。需要利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按本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停車場(庫)的用途。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賠償道路修復費用。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打掃潔淨。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強行清除。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處五元以下罰款。對無牌、證或者無有效牌、證的非機動車可以暫扣車輛,超過三十日不遞交有效牌、證的按無主車輛處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必須文明執勤,秉公執法。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或者玩忽職守的,應當嚴肅處理,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