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十)智慧財產權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教[2006]195號)和蘇州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加快構建智慧財產權高地的若干意見》(蘇府[2008]147號),設立蘇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資金是政府引導性資金,由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提高我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我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規章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發布年度項目指南,提出項目資金預算及使用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參與審議智慧財產權資金年度項目指南,參與審核項目資金預算,實施項目資金分配及撥付等工作,並對資金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的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二)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三)具備項目實施所必要的資金、人才和物質保障。
第七條 國內外專利申請和作品著作權登記費用資助、智慧財產權維權經費補助的申請主體,為蘇州市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資金支持範圍:
(一)國內外專利申請和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主要包括:
1.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按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的實際繳納額給予資助。每件發明專利資助額不超過4000元,每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額不超過1000元。
2.已獲得國外授權的專利申請,按其實際費用發生額給予每件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資助;同一發明創造同時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在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後,按申請人實際繳納的登記費用給予每件作品不超過300元的資助。
(二)重大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推廣運用。主要包括:
1.我市重點發展產業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預期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核心專利技術的推廣運用。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或較高文化藝術價值的作品的推廣運用。
(三)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重點支持:
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專利資料庫及分析系統建設、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綜合運用能力的提升。
(四)軟體正版化推進。重點支持:
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體、完善軟體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軟體使用效益等。
(五)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1.提供專利申請、著作權登記、信息檢索、法律諮詢、維權訴訟及人才培養等專業服務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發展。
2.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以及智慧財產權資料庫、展示交易服務、正版軟體服務等各類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
3.各類智慧財產權創造、轉化及保護等載體的建設。
(六)智慧財產權應急與預警分析。重點支持:
為我市自主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提供智慧財產權分析論證和預警服務,指導企業、行業規避智慧財產權風險,為政府管理及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七)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主要包括:
1.支持企業依法應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對維權確有困難的當事方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2.為具有較大影響的維權訴訟和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專業知識輔導、法律法規諮詢、訴訟委託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務。
(八)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主要包括:
1.宣傳報導智慧財產權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重點工作、典型事例,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引導全社會關注智慧財產權、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2.為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面向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各類智慧財產權培訓。
(九)智慧財產權表彰、獎勵。主要對象:
1.重大發明專利或取得突出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以及優秀專利發明人和設計者。
2.具有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或文化藝術價值的著作權作品。
3.在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工作方面成績突出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
(十)智慧財產權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資金的使用採取無償資助和貼息等方式。

第四章 項目審批及資金撥付

第十條 各類項目申報主體根據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的年度指南,應向註冊所在地的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各市區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將所接受申請的項目及其相關材料匯總後報送市知識產權局。主要申報材料:
(一)項目計畫任務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企事業單位有效證照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狀況和經營狀況相關證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立項建議,採取相關方式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立項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經批准立項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蘇州市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契約(責任書)》(一式三份),市財政局依據契約(責任書)下達項目資金預算,並由各市區財政局或有關部門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國家、省智慧財產權項目的配套資金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十四條 已在同一年度內申報其他市級專項資金的同一性質項目,不再下達市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應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的跟蹤問效和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定期檢查,並在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分析匯總的基礎上提交年度績效報告。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委託各市區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智慧財產權資金項目的日常跟蹤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必須對智慧財產權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檢查。
第十八條 凡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必要手段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此前的《蘇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蘇財科字[2003]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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