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蘇州市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蘇州市加強自主創新能力行動計畫》,加強與國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銜接和配套,鼓勵與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由製造型向技術創新型發展,根據《關於完善市級科技計畫體系的意見》,設立蘇州市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市創新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創新資金是政府引導性資金,旨在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營造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 市創新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市創新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市創新資金年度項目指南,提出項目資金預算,組織項目評審,立項審議,契約(責任書)簽訂,驗收統計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創新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市創新資金年度預算編制,項目資金分配及撥付,參與審議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並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六條 市創新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本市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蘇州市區範圍內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四)企業應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率65%以內;
(五)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七條 市創新資金以項目形式支持符合第六條要求的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及企業轉型發展。創新資金總額50%以上要用於支持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內企業的技術創新。
(一)優先支持創新型試點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展重大和重點項目研發和產業化,促進創新能力強、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規模型企業快速發展;
(二)優先支持中心城區科技創業園內創業企業實施的項目,促進創新創業的初創企業、城區科技企業快速成長;
(三)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四)優先支持企業爭創國家新高企,促進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隊伍迅速壯大。
第八條 市創新資金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且項目智慧財產權明晰。
第九條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市創新資金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不同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項目申請
第十條 申報單位按照當年發布的《蘇州市科技發展計畫項目指南》中市創新資金項目的要求向各地科技部門申報有關資料,申報的資料主要是:
(一)蘇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有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四)能說明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用戶意見等);
(五)能說明項目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授權使用的證明檔案(如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契約、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六)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產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准文書複印件)。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組織技術、管理、財經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市創新資金立項及經費資助建議,並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計畫。
第十二條 經批准立項的市創新資金項目,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蘇州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責任書)》(一式四份),並將契約(責任書)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契約(責任書)下達項目資金預算,並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申報市創新資金的,不得在同一年度內與其他市級專項資金項目重複申報。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創新基金、省創新資金和市創新資金項目的配套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
每十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委託各地科技和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創新資金項目的日常跟蹤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對市創新資金的項目將不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凡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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