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專利專項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科技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扶持本市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專利申請;
(二)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以及產業的發展;
(三)對於承擔國家、省、蘇州市各類專利計畫的項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經費;
(四)評為市優秀專利獎的獎勵;
(五)對於經過蘇州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智慧財產權創新體系和服務體系、智慧財產權示範產業基地、智慧財產權制度示範單位,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六)專利工作者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專利普法教育、宣傳;
(七)涉外專利訴訟、困難企業專利訴訟以及個人專利訴訟的法律援助或者行政處理費補助;
(八)對專利申請大戶等在專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獎勵。
第四條 凡本市範圍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住所在本市範圍內的公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利專項資金資助條件的,可以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請項目的資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下列特定的專利申請項目:
1、發明專利項目;
2、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3、設計水平較高、市場前景好的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項目。
(二)專利申請權屬明確。
(三)屬於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必須為第一申請人。
(四)向國外專利申請的,必須在國外市場具有套用前景。
第六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張家港市專利資金資助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相關費用繳納憑證及其複印件;專利申請檔案中的請求書第1頁;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還需提供專利說明書摘要的複印件。
(四)向國外專利申請項目的,應當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涉外代理委託書;專利說明書摘要(中文)複印件以及各種費用的發票原件及其複印件;專利申請檔案中的請求書第1頁及其複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根據申請條件和提供的申請材料,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並決定是否給予資助。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專利申請項目的資助申請。資助費用每半年兌現一次。
第九條 專利申請項目的資助標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限額為3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限額為15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限額為1000元/件。
對申請已開發國家的專利,資助限額為5萬元人民幣/國/項。
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在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給予資助的基礎上,再給予最高限額為10000元/件的資助。
第十條 專利申請項目的資助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中專利申請項目資助以外的其他項目資助的條件、標準及其程式,由市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對符合由省和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資助的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同時推薦到省和蘇州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相應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共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材料及其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經領取的資助款悉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於資助的專利項目,在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張家港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張政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