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地下文物保護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號
《蘇州市地下文物保護辦法》已經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 立
二○○六年七月四日

蘇州市地下文物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行為,保護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的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 在下列區域進行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前,應當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歷史文化名城(蘇州、常熟,下同)內的古城水道、古城牆、城門遺址、蘇州子城遺址;
(二)經登記公布或者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範圍;
(三)地下文物埋藏區;
(四)歷史文化名城內除本條(一)、(二)、(三)項以外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外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區域;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保護區域。
第五條 前條所列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意見書下達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區域內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第六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由具有考古發掘資格的專業單位承擔。
第七條 承擔考古調查、勘探任務的考古專業單位可經以下方式確定:
(一)由建設單位委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選擇考古專業單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選定的考古專業單位及其負責本考古項目的領隊告知建設單位;
(二)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考古專業單位,並將選定的考古專業單位以及負責本考古項目的領隊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定的考古專業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定,協定內容應當包含:
(一)考古調查、勘探的具體地點、面積、範圍;
(二)考古調查、勘探的時間、經費;
(三)對可能出現遺蹟現象的保護措施和出土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四)保密條款;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協定簽訂之日起7日內應當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考古調查、勘探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考古專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力量保護現場,同時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一)發現一般文物的,經現場清理,可恢復考古調查、勘探;
(二)發現重要文物或者重要文化遺存,因存在自然破壞危險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並由建設單位和考古專業單位另行簽訂補充協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發現重要文化遺存,具有重大保護研究價值的,考古調查、勘探終結,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條 生產、施工中出土文物,因自然原因地下文物暴露等非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出土文物的,屬於突發性出土文物事件。
第十一條 發生各類突發性出土文物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公安部門。文物、公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快速反應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事件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突發性出土文物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並區分情形妥善處理:
(一)發現一般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專業力量進行清理。有建設、施工單位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考古清理工作。清理完畢,可以恢復施工作業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建設、施工單位;
(二)經現場清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搶救性發掘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施工單位,並依照本辦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搶救性發掘。
考古專業單位在接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考古任務或者社會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力量趕赴現場,並按規範要求做好考古工作,發現重要文物應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接到突發性出土文物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發生盜掘、哄搶出土文物等危急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並追繳流失的出土文物。對追繳的出土文物,應當及時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在接到突發性出土文物事件信息在報導前,應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考古專業單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過程中,不得向外公布考古情況。
第十六條 考古專業單位應當在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終結後7日內按規範要求出具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30日內將結項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並將所有出土文物移交給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在7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發現重要文化遺存,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文物、規劃等部門應當共同商議保護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要求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二)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三)在考古調查、勘探及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四)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有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自行選擇考古專業單位後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單位與選定的考古專業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定後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古城水道,是指護城河及古城內水系(包括蘇州市山塘河、上塘河);
(二)古城牆、城門遺址,是指暴露於地表的各歷史時期城牆、城門遺蹟及已探明的地下城牆、城門遺址;
(三)蘇州子城遺址,是指現蘇州市干將路以南、十梓街以北、錦帆路以東、公園路以西區域;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是指已探明並經公布的能體現歷史文化發展脈絡、遺存保存豐富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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