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3 號
《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已經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立
2005年6月8日

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村落的保護,維護古村落傳統風貌,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村落,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一)村落形成於1911年以前,傳統風貌與格局具有特色,傳統街巷及兩側古建築保存較為完整;
(二)文物古蹟比較豐富,有10處以上1911年以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廟、義莊、會館、牌坊、橋樑、駁岸、古井、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優秀建築;
(三)具有傳統風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遺蹟,古樹名木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具備前款條件的村落,由市文物、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為蘇州市控制保護古村落。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村落保護,應當將古村落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古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體保護項目的實施。古村落較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村落保護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古村落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市和縣級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古村落的規劃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市和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古村落的建設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旅遊、園林綠化、水務、國土、環保、公安、城管、工商、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村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古村落的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古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古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古村落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遺蹟等古村落資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結果應當登記造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布,並設立保護標誌。
第八條 古村落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村落公布後兩年內組織編制完成保護規劃,經市文物、規劃、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鎮總體規劃。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實施古村落保護性修復工程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第九條 古村落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古村落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古村落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氣息。
古村落規劃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古村落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編制古村落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古村落的歷史遺存和現實情況,劃定重點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古村落內新建建築的高度、形式、體量、色彩等必須與古村落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古村落的保護內容主要是:
(一)具有特色的整體空間環境和風貌;
(二)傳統的街巷格局和形態;
(三)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構築)物、石刻、近現代優秀建築等;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河道水系、地貌遺蹟、古樹名木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風民俗等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專門用於古村落的保護,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古村落旅遊開發的門票收入和其他旅遊收入中,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古村落的保護。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拍賣所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古村落的保護。對古村落較多的鎮,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專項土地拍賣指標用於古村落保護。
第十三條 古村落所在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古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制定古村落保護規劃,並監督其實施;
(二)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築;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古村落資源的普查工作;
(四)可以對有意轉讓的古建築進行儲備;
(五)對有損毀危險而無力維修的古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上報;
(六)合理開發利用古村落資源;
(七)組織專兼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和任務;
(八)對違反古村落保護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者,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古村落內的古建築,其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依法委託古建築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統一使用管理,履行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古村落村民應當保持古村落整體風貌,併合理享有古村落保護開發的收益。
古建築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古建築的完好,不得擅自改變古建築的使用性質。經統一規劃,可以在古建築內生產或者銷售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工藝品等。
第十六條 古村落的傳統街巷風貌整治和立面改造方案,應當符合古村落保護規劃,並徵求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古村落內村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符合古村落保護規劃,其方案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公示。
古村落重點保護區內原有與風貌不協調的建築應當逐步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 古村落內的古建築和石道板、井圈、古牌坊、古橋樑、古磚刻門樓等古構築物、古建築構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徵得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的古建築構件不得出售,應當報請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古村落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傳統的色彩,以黑、白、灰為主色調;
(二)工藝上採用傳統的磚雕、木雕、石雕;
(三)沿傳統街巷建築表層的門窗應當為木製,踏步應當使用石質材料,應當採用傳統做法;
(四)護欄、店堂招牌、字號、臨街廣告應當與傳統風貌相協調。
第十九條 古村落應當保持自然生態環境,周圍山體應當綠化,河道應當定期清淤整治。
古村落不得新建架空線路,已有架空線路應當自古村落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由相關部門逐步地埋、內設。
第二十條 古村落應當保持原有的生活狀態,適度發展旅遊和文化產業,防止無序和過度開發。
第二十一條 古村落的旅遊開發,可以採取股份制的形式,村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築租賃或入股,同時吸收社會資金入股,參與古村落的保護、經營和收益。
國有資產、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優先投資保護古村落。
社會資金參與古村落保護的,可以參照《蘇州市區古建築搶修貸款貼息和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因古村落保護需要遷出古建築的村民,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或者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無力維修而自願把古建築轉讓給村民委員會的村民,可以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古村落內應當安裝公共消防設施,主要街巷應當設定消防栓,古建築應當配置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條 古建築內不得舉行危害古建築安全的活動。
古建築不得作為柴草、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儲備場所。
古建築使用的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線徑、用電負荷應當與建築的使用性質相匹配,可燃材料不得直接安裝在發熱用電器具上。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文物、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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