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文物

《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規定: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

一般文物定級標準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歷史人物,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具有一定價值的歷代生產、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價值的歷代藝術品、工藝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