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蘇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辦法》已經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 立
二○○五年十月九日

蘇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
市、縣級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國家(省)級開發區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或者明確相關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堅持現行生育政策,建立人口現居住地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戰略、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完善區域人口巨觀調控機制,調控常住人口總量;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人口公共管理和服務體系,倡導和實施人口出生缺陷社會化干預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制定、調整有關社會保障政策時,應當體現對計畫生育家庭的優先優惠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人口計畫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居住半年以上外來人員的計畫生育經費納入本地區計生事業費,並由財政統一納入預算安排。
第七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和業主負責制,並與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其所屬部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不達標的,該部門或者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參與任何評比與表彰。
第九條 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的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勞動保障等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協調。
統計、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區域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和出生人口預測預報,建立區域人口發展和人口安全預警預報制度。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人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縣級市、鎮、村(社區)四級人口與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宣傳教育、政策諮詢、技術服務、信息管理、藥具發放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育齡人群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有工作單位的育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管理,其他育齡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孕婦首次圍產期檢查、待產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生育狀況證明。
夫妻為嬰兒申報戶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應向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出示由縣級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經批准再生育的,應出示照顧再生育一孩生育證。
第十四條 凡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應當向縣級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經審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第十五條 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第十六條 落實避孕措施、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休息。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取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皮埋”術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人工流產(包括藥物流產術)休息20-30天,中期終止妊娠休息42天。
第十七條 凡符合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享受假期的人員,視為出勤,不影響其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單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屬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夫妻也可領取《光榮證》:
(一)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二)依照《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單獨領取《光榮證》:
(一)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或喪偶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雙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光榮證》。
第十九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滿14周歲前,按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年滿60周歲的農民,或者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享受農村計畫生育獎勵金。年滿60周歲未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婦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持有《光榮證》的企業職工,退休後可領取一定數額的計畫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醫療費的報銷、農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中的優惠、入托(園)管理費的報銷等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計畫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救助機制。
計畫生育公益金重點扶助因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疾病、死亡等而導致的特困家庭。
第二十三條 外來人員計畫生育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應當納入現居住地的人口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計畫生育的管理、指導和服務;綜合治理委員會、外來人員管理辦公室,應當履行外來人員計畫生育管理的相關職責。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外來人員計畫生育工作實施綜合治理,協調社區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管理站和轄區單位,對外來人員計畫生育實行統一管理。
用人單位或業主必須配合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外來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要求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二十五條 外來已婚育齡婦女憑《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指定的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接受服務和免費領取避孕藥具等。
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應當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醫療機構進行圍產期檢查和生育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證外來人員的懷孕、生育等情況,醫院應當及時向轄區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房管、建設、交通、農林等行政部門在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經商、務工、運輸等手續時,應當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無證明者,應當告知其到現居住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辦理,並通報所在地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不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職責,造成違法生育等嚴重後果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並予以徵收。
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提供違法生育男女雙方年經濟收入等情況,並出具相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房屋出租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公民發現違法懷孕、生育者,應當向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報告,一經查實,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蘇州市計畫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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