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 要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藥補醫機制, 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醫改意見提出要設立藥事服務費, 但對藥事服務費收取方式、收取水平、藥事服務成本的測定方法等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要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 增設藥事服務費用, 確定科學合理的藥事服務補償模式。
現有藥品加成政策的現狀及弊端:公立醫院中藥費不僅與藥品價格有關, 還與藥品使用量、藥品種類有關, 也與現行的補償機制有關。價格越高的藥品提成越多, 醫院的藥品總收入也越多。這種直接的利益關係,使醫院、醫生有內在的利益驅動力購買、使用價格高的藥品,其對高價藥品的偏好又進一步刺激了藥品生產企業的高定價和藥品流通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產生惡性循環[4]。醫院以藥品加成收入補償醫療虧損和藥事成本, 在加重病人經濟負擔的同時, 也掩蓋了藥學人員的價值, 長期來看,阻礙了醫院藥學事業的發展。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服務價值是客觀存在的, 設立藥事服務費有利於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5]。科學量定藥學人員的技術勞動, 合理記取“藥事服務費”,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醫師用藥的絕對權威地位, 形成合理用藥的良性藥事管理機制, 確保臨床藥物治療的“安全、有效、經濟和適當”, 全面提高醫療質量。
藥事服務費的概念
關於藥事服務費的概念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有3 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藥事服務費是處方費或提供藥品處方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處方費體現的是醫師處方權,是醫師根據自身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臨床經驗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用藥方案即“處方”而獲取的經濟報酬,是對醫師智力與勞務成果的經濟補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藥事服務費是藥師服務費和藥物管理成本,包含2 類,一類是技術性項目,即藥師執業服務的勞務成本;另一類是藥物管理成本,即藥房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費用。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藥事服務費是醫師處方費、藥師服務費和藥事管理成本,主要包括:第一,醫師向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的用藥方案的勞動價值;第二,藥師調配藥品的勞動價值;第三,藥品的運輸儲存等物耗成本。
從徵求意見稿中藥事服務的項目內涵所列的內容,可將我國的藥事服務費的概念概括為:指醫院向患者提供藥品所需要除醫師的處方成本(處方費)外的其他成本,包括藥師執業服務的勞務成本和藥品部門的運營成本。
設立藥事服務費的意義
收取藥事服務費是醫療產業化成熟的國家的普遍做法,向患者收取一定的藥事服務費符合世界慣例與我國新醫改的精神。從某種層面上來講, 醫療行業是一種服務行業, 而就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 真正屬於醫護人員的服務費卻少得可憐, 因此, 設立藥事服務費成為我國公立醫院不可忽視的補償方式之一。此外, 取消藥品加成可以把醫療機構從以藥補醫的經營機制中解放出來, 更好地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服務。藥事服務費不但是醫生技術勞務的價值體現, 還肩負著解決百姓看病貴難題的重任, 同時也彌補了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醫院由此減少的收入或形成的虧損。
基本構成
醫院內藥事服務費包括:門診藥事服務和住院藥事服務,其服務項目內涵均包括醫院為患者提供與藥品相關服務所產生的大部分成本。具體內容如下:
1 藥品採購成本。組織專家遴選藥品,依據中標藥品,實施藥品招標採購,保證藥品的供應和質量合格所需的成本。
2 儲運成本。實施藥品的全過程管理,如鑑別真偽等次、入庫驗收、分類和抽檢、質量控制、盤點、保管和養護、效期管理、銷毀等所需的成本。
3 場地成本。藥品儲存場地(藥庫)房屋所需的成本,根據藥品的分類和性質特點,分別設定低溫庫、陰涼庫、常溫庫,危險藥品、中藥飲片、中成藥品、西藥及“毒、麻、精、放”等藥品分別設庫儲存;門診、急診、各病房藥房所占用的房屋所需的成本,如二級藥品庫、藥品分裝間、藥品調劑所需空間等。
4 設備成本。如藥品存放櫃架,控制溫度與濕度設施,防盜、防火及防鼠蟲設施,藥品分裝機,計算機,印表機,“麻、精”藥品保險柜,冷藏櫃,發藥車,藥品調劑信息系統(發藥叫號、藥品信息顯示屏等)等所需的成本。
5 能源成本。藥品管理全過程所發生的水、電、氣、暖、電話等相關費用。
6財務成本。藥品管理全過程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單劑量藥品袋、藥品口袋、標籤標識、處方簽、賬本等)成本、藥品的正常損耗成本及藥監部門藥品檢驗費等。
7 人力資源成本。包括藥師、藥士、保潔員、管理人員、送藥工人、財務人員等所需成本。
8 藥師執業服務的勞務成本。藥師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等,實施用藥醫囑適應性審核及“四查十對”,正確調配藥品,用藥核對,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及指導安全用藥(標示用法用量、儲存條件、重要注意事項等),為臨床合理用藥提供信息支持諮詢服務,進行用藥安全管理如嚴重不良反應監測、藥物警戒、藥害事件監測,組織實施處方點評和超常預警,所需的成本。
9臨床藥師提供的部分執業服務項目的勞務成本。
我國臨床藥師制已完成試點,正式在二級以上醫院開始實施,不同級別的醫院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臨床藥師,為患者和臨床提供臨床藥學服務,但所開展的項目全部是免費的。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藥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工作。既然臨床藥師是治療團隊的一員,所提供的服務應比照醫師和護士相關費用進行收費,如臨床藥師會診費、危害藥品靜脈注射集中調配費、普通藥品靜脈注射集中調配費、藥學監護費等,在按床日收取基本藥事服務費的基礎上,按臨床藥師所提供的藥學服務的項目適當收取一定的費用,充分體現其臨床服務的技術和風險價值。
總結
在對藥事服務費定義的理解上, 我國學者並未有統一的認識。隨著我國醫改的深化,醫院運行成本的科學體系的評估,為我國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的實施提供科學依據,對於醫院藥學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對於我國用藥安全必將有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