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s(1932)提出“Berle-Mean 而在西方公司治理實踐中

自Berle和Means(1932)提出“Berle-Means”命題以來,如何設計有效的經理報酬契約以減少代理成本,便成為委託代理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而在西方公司治理實踐中,設計經理薪酬契約的職責一般由隸屬於董事會的次級委員會——薪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來履行。在英美等已開發國家薪酬委員會一般為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專門委員會,由4~6名董事會任命的董事委員(大多為獨立董事)組成,通過薪酬委員會會議行使職權。
對於薪酬委員會履行的主要職能有:評估經理績效;制定和監督經理薪酬計畫;制定員工退休金、利潤分享等收益計畫。對公司員工薪酬計畫提出意見;披露和解釋高管人員薪酬狀況。而能否制定有效的報酬契約,通過薪酬激勵解決代理問題,成為衡量薪酬委員會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