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州發改局職責
一、職責調整(一)增加的職責
承擔自治州援博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增加組織實施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的職責。
2、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的職責。
3、加強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
4、參與制定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按規定需報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除外)。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綜合研究提出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建議。
二研究分析自治州經濟形勢,提出促進自治州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建議;研究涉及自治州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綜合協調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自治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三研究自治州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自治州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負責自治州企業上市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四研究提出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方向,擬訂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全州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安排自治州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自治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州招投標工作;負責重大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州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