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揮國有資產在振興葫蘆島老工業基地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經濟組織(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具體範圍包括:
(一)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
(二)由市直各單位(含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脫鉤的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
(三)由市屬各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以及市直各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管理的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
(四)由各縣(市)區直屬各單位管理、目前尚未脫鉤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
(五)縣(市)區屬各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以及縣(市)區直各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管理的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
(六)由軍隊下放地方的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
第三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原則:
(一)全面監管,杜絕遺漏。除國務院、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外,所有市、縣(市)區所屬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均納入監管範圍。
(二)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對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要依據行業和地區分布、資產數量和資產質量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
(三)科學監管,不斷完善。依法實行科學監管,並在實踐中不斷摸索、不斷完善。
第四條 市國資委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依法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市國資委對其監管,具體範圍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及財務基礎管理。
(三)擬訂國有資產保值的考核標準並實施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四)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五)代表市政府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監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體水平並進行調控。
(七)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收取國有資產收益。
(八)實施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九)對企業發展規劃、重大投資、發行債券、資產抵押、擔保、產權轉讓、資產處置、企業兼併、分立、合併、改革、重組、破產等重大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原由市直各事業單位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均納入市國資委監管範圍,各種財務、資產報表和統計資料須上報市國資委。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應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在改制方案審批、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價款管理等環節嚴格把關,實行“陽光操作”。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法定職責,堅決杜絕漏管現象;切實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侵害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行為堅決制止和糾正,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不按照規定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直、縣(市)區要積極推進企業與主管部門的脫鉤工作,實行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本辦法發布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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