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維護生 產、經營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燃 氣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包括管道輸送的天燃氣及液化石油氣和充裝站充裝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混空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及液化石油氣貯罐站和瓶裝供應站的規劃、建設和燃氣的經營、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條 發展燃氣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證安全、穩定供氣。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 具 體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行政 主管部門。
其它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共同做好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燃氣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應做好燃氣行業的管理和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燃氣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承擔保證公共安全的責任和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義務。燃氣使用者享有獲得符合安全標準燃氣的權利並有安全正確使用燃氣的義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制定燃氣發展規劃方案,經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地區總體規劃。
第八條 燃氣建設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改造、擴建、翻建公共建築、工業建築與民住宅,凡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的,必須同時配套建設管道輸送燃氣設施。
具備管道輸 送燃氣使用條件的民用建築的燃氣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項目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併到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和其它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檢驗制度。
第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 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取土石,禁止傾 倒 腐蝕性液體、氣體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燃氣設施附近進行施工作業應預先告知燃氣設施產權單位,並應設定施工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妨礙經批准的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用管道供應燃氣的,實行區域性特許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管道燃氣經營者,需具有與其供氣規模相適應的供氣能力、管理水平和資金保障能力,以保證安全穩定供氣。管道及瓶裝燃氣經營者均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穩定的氣源和符合標準的燃氣;(二)有接卸、貯存、灌裝及殘液回收等生產裝置;(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及消防設施;(四)有符合規定的計量器具和壓力容器、安全附屬檔案;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六)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燃氣供應、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二)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燃氣器具;(三)禁止充裝和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四)禁止用槽車直接對鋼瓶充裝燃氣或鋼瓶之間互充燃氣。
第十七條 燃氣供應、經營企業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的操作、維修人員及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從業人員,必須經市級或市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經營企業設立的分銷站(點)須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向燃氣經營單位交納的燃氣設施建設配套增容費和工程安裝費。管道燃氣的銷售價格,由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按鋼瓶公稱重量充裝燃氣並及時進行殘液回收。
第二十一條 從事燃氣運輸的車輛,必須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並具備有關部門辦理的運輸車輛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其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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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的銷售、使用、安裝、維修按燃氣器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供應、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經營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氣或改變燃氣使用性質。燃氣用戶變更地址和名稱應及時報燃氣供應、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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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燃氣計量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管道燃氣用戶必須安裝燃氣計量裝置。燃氣用戶對燃氣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燃氣經營單位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測試。測試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二)禁止盜用或轉供燃氣;(三)禁止對燃氣鋼瓶加熱和用明火檢漏;(四)禁止摔砸鋼瓶、倒置或橫臥使用鋼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殘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經營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具有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安裝。
第二十七條 非居民生活燃氣使用單位應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證後方可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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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應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經營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的5‰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經營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燃氣供應、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險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定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燃氣經營企業應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事故或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指導。?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單位應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定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迴檢查。嚴禁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 燃氣泄漏或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均有義務通知燃氣經營單位以及消防施救 等部門。?發現燃氣事故後,燃氣經營單位應立即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燃氣事故 要逐級上報。?對燃氣事故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經營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維護燃氣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燃氣經營單位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或處罰程式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為本單位職工提供福利性的營業性燃氣供應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