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現將《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連山區、龍港區(含葫蘆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葫蘆島經濟開發區、葫蘆島龍灣中央商務區、葫蘆島打漁山泵業產業園區、葫蘆島龍港海洋工程工業區,下同)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分配、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政府政策支持由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等方式籌集的,限定套型面積和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連山區、龍港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檔、配租及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畫、租金標準;指導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財政、民政、規劃、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興城市、建昌縣、南票區及楊家杖子經濟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與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和省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結餘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經政府批准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市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統籌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改造、購買和租賃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籌集: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和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及大專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廉租住房、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規劃建設和政策支持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政府主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在土地掛牌出讓檔案中明確配建條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於3%。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成本價格收購,產權歸政府所有,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管理。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前,開發建設單位需與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確認協定書》。
第十一條 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主體。
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批准,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企業所有。
就業職工較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及大專院校,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產權歸各類投資主體,面向用工單位或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出租,配租情況需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配建、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達到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規定,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連山區、龍港區城鎮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並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二)畢業後三年內就業並無住房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三)具有穩定職業並在連山區、龍港區居住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無住房人員。
(四)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未實行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的家庭。
(五)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葫蘆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已提供住房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為單身的,還應年滿18周歲。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與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等部門或單位建立聯審機制,對申請家庭的住房、資產和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保障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聯審部門如實提供材料,按審核程式申報。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四、五項的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程式辦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四)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四條第二、三項的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程式辦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學歷證明;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勞動聘用契約及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五)申請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用人單位審核後,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條 有關受理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備後,受理單位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會同民政等部門或用工單位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批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媒體、網路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二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配租和租金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按下列程式輪候配租:
(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年度配租方案將房源、分配方法等事項向社會公告;
(二)申請家庭報名參與搖號,搖號結果在有關媒體或住房保障網上進行公示;
(三)進入搖號範圍的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後,辦理入住手續;
(四)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家庭選擇建築面積4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家庭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十五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葫蘆島市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及符合條件的單親母親家庭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已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與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兩年後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60%確定,並實行動態管理。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的市場租金標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測算公布,並根據物價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廉租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廉租租金標準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給予補貼,按比例承擔。
第六章 租賃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與市公安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信息聯繫機制,公安部門對保障家庭納入實有人口管理,保障家庭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出具的入住證明作為戶口遷移及子女入學等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每年組織聯審單位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進行年審,保障家庭應當主動提供資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年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繼續享受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退出。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滿需要續租的,保障家庭應在契約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不得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裝修,不得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應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應按規定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取暖、燃氣、通訊、電視及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物業管理由產權人委託專業物業管理企業具體實施,相關事項雙方可通過契約的方式進行約定。
產權歸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收繳,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支付管理和維修等費用。費用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專項資金列支。
產權歸其他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收繳,房屋維修等從租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按該住房承租期間市場租金補交,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計入住房信用檔案:
(一)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三)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的;
(四)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的;
(五)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六)拖欠租金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七)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
(八)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第三十九條 應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依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畫、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員履行契約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或經查實有關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相關部門接到對有關違法違紀行為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