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順生

董順生

2012年2月3日,浙江省泰順縣政府根據民眾報案、受理調查,以涉嫌刑事犯罪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順生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由此揭開了這個當地“明星企業”高額民間借貸導致資不抵債的面紗。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歷時長、金額巨大、涉及人員多、案情複雜,案件爆發後溫州泰順縣一時陷入“恐慌”,甚至給當地經濟發展帶來較嚴重影響。如定性為非法集資成立,這起事件將成為全國範圍內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集資案。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董順生,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1998年創辦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2003年9月成立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註冊資本3.2億元;2012年2月3日,根據民眾報案、受理調查,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順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負債累累

2010年11月,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董事局董事雷小草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據集團內部統計,共負債22億元左右,大部分為民間借款,只有極小部分的銀行貸款。在當月,浙江溫州立人教育集團因欠民間借貸約22億元而崩盤,學校師生的教、學和數十家企業的生存問題被推上風口浪尖。

2010年11月2日,溫州立人教育集團一位董事級負責人向中新網記者透露,“根據公司財務自查,共有20億-22億的債務,但公司資產還有50億-60億,未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該負責人同時介紹了包括“債轉股”等在內的四種償還方案,並稱將在4-5年內還清債務。

事發後,泰順縣政府成立了由政法和金融等系統組成的調查組,分赴全國各地對泰順縣實際資產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2011年底,溫州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也正式介入立人集團資產清算。

泰順縣宣傳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在接受債權人舉報後進行了嚴密偵查。經查,董順生涉嫌刑事犯罪事實基本成立,但目前資產清算尚在進行中,涉案數額和人數將由中介機構最終認定。

根據民眾報案、受理調查,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董順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泰順縣宣傳部門透露,董順生已於2011年2月3日被警方刑拘。

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民間借貸案也正式進入司法程式,但泰順縣官方2月4日表示,目前該案所涉民間借貸數額尚在統計,涉及人數也尚未明確。

危機爆發

“立人集團陷入債務危機,從大環境看,是因為國家貨幣政策由松到緊的節奏太快。從小環境看,由於‘限購’措施的出台,集團的房地產項目出現了賣不動的情況;受‘節能減排’的影響,煤炭產量受到了嚴格控制,今年產量僅有100萬噸,在鄂爾多斯等地投資的煤礦未能達到預期的回報。”當被問及為何在此時出現償付危機時,雷小草如此解釋,“民間借貸‘資金池’枯竭,人心恐慌,最終導致了資金鍊斷裂。”

《浙商》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立人集團董事局2010年底確定了2011年的目標:煤炭生產量達到500-600萬噸,樓盤銷售達50萬平方米。這些計畫顯然都落空了。

“大部分項目是合資合夥的,並且涉及到民間集資。”既是立人集團債權人、也是合伙人的吳興夫舉例,他的揚州中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註冊資本6680萬元,由立人集團和自然人吳興夫合資設立。

中德投資曾開發多個樓盤項目。2004年,投資20億元興建上海國際鞋業皮革城,總面積1500畝(含住宅640畝);2005年,投資16億元開發江蘇寶應大上海國際公寓,總面積26萬平方米;2007年,投資7.2億元興建杭州灣國際建材裝飾城,總面積31萬平方米。而此後從緊的巨觀調控政策,使得該公司許多房地產項目滯銷,資金無法回籠。“整個10月份我們都借不到錢了。”以教育為主業的立人集團在投資上盲目擴張、戰線過長、資金來源過度依靠高利貸,是他們失敗的主因,這也是溫州許多企業的一個通病。

停兌危機

溫州立人教育集團以1998年8月創辦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為起點,於2003年9月經工商部門批准成立,註冊資金3.2億元,是一個經營範圍涵蓋教育類投資與建設、房地產開發、礦業投資的綜合性產業集團。

該集團旗下擁有學校、公司等企業總計36家,項目遍布浙江、江蘇、上海、北京、大連、湖南、湖北、河南、內蒙古、貴州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和計畫單列市。

去年10月的最後一天,溫州立人教育集團對外宣布不再承兌之前所借民間借款,溫州泰順全城譁然。這家成立於2003年的公司在泰順幾乎無人不知,且與泰順縣百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據熟知內情的一位泰順縣教師洪一欣(化名)透露,在幾乎沒有工業的泰順縣,“多數人都選擇出去打工,但不管出去的還是在家務農的,很多泰順老百姓有點錢都會放貸給立人集團。”

以死謝罪

董順生其人在泰順一直以一種投資界“天使”的面貌出現。

泰順縣政府一位官員表示,“育才確實為泰順教育事業作出很大貢獻。比如國中升高中,以前泰順每年只有一兩個學生考得上溫州中學,現在每年有十來個。”

至今,泰順當地人說起立人集團時,就會想到“育才”。董順生本人也在2006年被浙江省教育基金會授予“綠葉獎”榮譽稱號。也正是憑藉這些好評,立人集團在融資之路上順風順水。

“泰順很多人把錢放到這個公司里去,因為信譽還不錯。後來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去,老的少的,外面打工的家裡務農的,都參與了。大家都是主動把錢送到立人,想做投資。”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立人集團給的利息挺高的,有時短期月息達5分,而且按期還款。”

然而,高利率背後蘊藏著的民間借貸風險卻被人們所忽略。錢生錢的輕鬆日子一夜間成為過去。《浙商》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泰順當地的許多人都表示借錢給了立人集團。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有1000多人捲入這場始料不及的危機。

11月1日,立人集團目前的負責人陳一表示:“10月31日前,來公司這邊按期拿錢的,我們都給了;但在11月1日之後,就不再承兌。我們共有20-22億元的債務,但公司資產還有50-60億元。董事長說,他願意放棄自己在公司1億元的股份。他也說,對不起大家,沒幫大家賺到錢,甚至願意以死謝罪。”

此前網路盛傳董順生曾兩度自殺。對此,《浙商》記者從雷小草處得到了確認:“董事長一直承受著很大的壓力,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時候,他曾萌生過自殺的想法。2011年的6月份,他已經預感到集團將面臨的危機,中間數次都想要自殺,可是都堅持下來了。十多年來,他身體狀況一直不好,但從11月1日開始,他在辦公室親自接待過前來諮詢、協調的債權人,和他們進行溝通、調解。”

政府介入

2月3日,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政府發出公告:一是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由政府依法全面掌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處置資產;二是對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依法進行登記、核查、確認、處置;三是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公告稱,政府對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干擾司法機關辦案和影響政府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早因涉嫌刑事犯罪,除了董事長董順生3日下午被當地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外,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另有5位董事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不過,這6名高管並非被刑事拘留。

“所謂被‘刑事拘留’,是有關媒體誤讀。”泰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洪周榮稱。至於究竟採取何種措施,他表示不便透露。同時,該案所涉的民間借貸數額、人數正在統計,還未明確。

據悉,中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5種。

在去年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立人集團資金鍊斷裂。董事雷小草當時表示,集團負債約22億元,大部分為民間借款;直接借錢給企業的債主約1000人,含間接債主在內約2000人。該集團目前資產約70億元,只是無法變現、缺乏現金周轉才出現危機,“兩三年後能走出困境。”

根據當時立人集團的重組方案,債權人可選擇3種方案:債轉股,分期償債,認購集團子公司待建房產(詳見早報2011年11月7日A21版)。 洪周榮告訴早報記者,對立人集團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大體分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企業自救,第二個是政府幫扶,最後司法介入,轉入司法程式,主要是因去年12月相關債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公安機關調查,基本確定立人集團相關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在摸清相關情況後,公安機關對董順生等6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立人集團的前身是董順生1998年創辦的縣育才高中,事發前旗下有36家學校、公司等機構,分布在全國多個省份,經營範圍涉及教育投資與建設、房地產開發、礦業投資等。洪周榮介紹,去年10月糾紛發生時,縣委、縣政府在第一時間成立處置辦公室、工作組,赴各地對集團實際資產等進行摸底調查。

天債揭秘

據審計部門信息,立人集團債務危機苗頭在2009年就出現,當時欠款已經達10億多元,通過月息3分左右的高息勉強維持,最終因資金鍊斷裂而“崩盤”。目前集團 債務總額逾45億元,其中極少為外地銀行貸款,絕大部分為民間借貸。具體債務正在全面申報登記之中。政府有關方面稱, 債務涉及人數逾7000人,集團現有資產還在進一步核查之中。審計方面初步核查,與公司所稱有50億至60億元的數據差異較大,實際已明顯資不抵債。

泰順縣委書記張洪國說,立人集團崩盤有多重原因,最主要的是長期支付巨額利息所致。據有關審計方面匡算,10多年來公司支付的利息累計高達30億至35億元。張洪國稱,政府、企業和債權人都希望能夠有效化解立人集團的危機,但是在目前巨觀經濟環境趨緊的情況下,集團多個房地產、煤礦項目都是國家政策調控的範圍。政府在企業自救乏力、政府幫扶有限及債權人訴求強烈的情況下,不得不對立人集團採取監管措施,實行控人、控資、控解。

人物事件

非法吸存案一審宣判

非法吸存案一審宣判 非法吸存案一審宣判

2015年1月5日,溫州中院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董順生等7人近50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超“吳英案”案值7.7億元的5倍多。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立人教育集團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董順生、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周靜曉、梅菊、夏克定為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個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克定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於從犯,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周靜曉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單位立人教育集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董順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夏尉蘭、章曉曉、蔡大琴、周靜曉、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0萬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被告單位立人教育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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